关注我们
荆楚网 > 新闻频道 > 湖北新闻 > 襄阳频道 > 平安襄阳

襄阳:将车给醉酒人驾驶,坐在副驾未饮酒的车主也涉嫌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4日08:17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马辉 黄永清)2021年9月13日,笔者在枣阳交警大队获悉一起危险驾驶案,案件的特别之处是,不仅喝酒的司机李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车坐在副驾驶位置并且未饮酒的车主马某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1年8月14日晚上,李某、马某受陈某的邀请到其家中吃晚饭,李某驾驶马某的白色凯迪拉克轿车前往陈某家中,期间李某饮了三罐啤酒,马某未饮酒。晚饭后,李某认为马某的驾驶技术不行,要求驾驶马某的轿车出当晚吃饭的小区,马某在明知李某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坐上副驾驶位置,由李某驾驶车辆搭载马某,从陈某的家中出发沿枣阳市南城办事处万通路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万通路与西二环路口被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经交警现场对李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酒精含量为94mg/100ml,民警对李某进行抽血送检,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66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涉嫌危险驾驶。

民警在调查中还发现,马某持有C1驾驶证,明确知道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抱着侥幸心理,8月14日晚,明知犯罪嫌疑人李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李某驾驶,并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同行。

民警在调查时还发现,李某因饮酒后驾车被枣阳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

办案民警也提醒广大驾驶员及车主,下列这些行为也涉嫌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目前,李某、马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刘雪松】

Copyright © 2001-2024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合作咨询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