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马辉、邓丽)2021年9月16日,南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办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件,驾驶人朱某拒不承认醉酒驾车,在有力的证据面前,“零口供”依然办成铁案被判决。
2020年9月12日,朱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某副食店闹事,后店老板拔打110报警,城关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朱某酒后驾驶,遂通知交警大队前往处置。交警到达后对朱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7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后将朱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4.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在民警对其多次讯问过程中,朱某均称其是驾车到达该副食店后,在副食店饮酒,不承认其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交警大队民警不依赖口供,在副食店内外监控视频、店主提供的手机视频以及周边证人证词等其他证据调查上下工夫,坚决将此案办成铁案。在朱某不坦白交代、“零口供”的情况下,交警大队将该案移送至南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2021年9月16日,朱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南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朱某为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该案也成为南漳县多年来交通违法类“零口供”刑事判决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