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叶茹茹 王晨曦)本以为认罪认罚了一定会判刑,没想到检察官认真审查供述,予以公正。10月12日,枣阳市检察院依法对某药企销售人员朱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21年6月25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将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两张银行卡、密码、绑定的手机卡及U盾邮寄给他人后,同年7月2日至3日,上述两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21年8月10日,侦查机关以朱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逮捕。
接到该案件后,通过审慎阅卷详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承办人发现该案缺少银行卡系出售的直接证据。经过讯问朱某某,其表示:“我愿意认罪认罚,我确实是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两张银行卡,还绑定了手机卡以及U盾一起寄给了办贷款的人,但我这样做是因为对方要求刷流水后才可以办到贷款。”
“朱某某从事销售行业是否真的急需贷款?是否从中获取了‘好处费’?是否还存在其他事实未取证?”讯问结束后,承办人脑海中出现这样几个问题。
因办案期限紧,为了保障取证的及时性、指向性和客观性,承办人决定自行补充侦查,随后立即要求公安机关将扣押的2部手机移送过来。从朱某某手机中补充到了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讯记录,对朱某某药企销售人员的身份进一步确认,了解到朱某某还代理销售环保器材等业务,由于生意不景气,被代理公司催还欠款。同时还在手机中发现了贷款广告截图、发布贷款广告的微信好友、贷款上家的微信昵称以及联系上家的通话记录等急需贷款的证据。
承办人认为,朱某某可能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会被上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此种放任只是对能否取得贷款的放任,其主观目的仍然是为了能够获取贷款,解生意上的燃眉之急,是为自身经营考虑,不具有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观目的,而客观上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其被欺骗的结果,因此不符合帮信罪所要求的的主观明知。承办人将自行补充侦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与侦查人员沟通后,侦查机关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表示认同。
随后,检察机关在充分贯彻落实涉营商案件“少捕慎诉慎押”理念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综合考虑维护企业生产经营、护航民营企业发展等情节的条件下,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