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周鑫耀)5月27日上午,襄阳樊城法院会同樊城区公安局、樊城区检察院等单位,一同到襄阳市鱼梁洲指定江域现场监督聂某投放鲤鱼鱼苗。
2021年8月,聂某利用自制打鱼工具,禁渔期内在汉江襄阳市樊城区柿铺白湾段水域采用电打鱼方法捕捞水产品(鲤鱼)共计11公斤,在禁渔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后,聂某弃船逃走,后在办案民警劝说下又主动投案。
2022年2月,樊城区检察院以聂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樊城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聂某以增殖放流的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承担鉴定费。
樊城法院审理该案时,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严格审查刑事部分的相关证据,认定聂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打鱼方式进行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判决聂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聂某这种掠夺性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严重破坏汉江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影响生态平衡,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并承担生态修复义务。
放生鱼苗。图片由通讯员提供
根据生态损害司法鉴定、襄阳市辖区内增殖放流鱼苗实际情况以及聂某的家庭状况,结合民事公益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樊城法院多次与相关部门沟通确定履行方式的可行性后,判决聂某以增殖放流的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在履行期内按照生态损害价值购买鲤鱼鱼苗投放,同时聂某以“公益性劳务服务”替代方式履行承担鉴定费用的义务。
此案是樊城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后的首例案件,运用“增殖放流”责任承担方式,做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下一步,樊城法院将继续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精神,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审判,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联动,形成环境资源法律保护上的纵向接力,完善“三合一”审理模式发挥三大审判作用,形成在环境资源法律保护上的横向合力,切实筑牢生态安全的法治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