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梁开至、党芸菲)“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是广大司机的普遍共识。然而一些电动三轮车主以为这只针对汽车,殊不知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同样是违法行为。7月19日,宜城市郑集派出所民警查获一起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案,驾驶人李某因无证驾驶,且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处以2500元罚款。
7月19日9时许,李某驾驶三轮车行驶到宜城市郑集镇何骆村村通公路十字路口时,与同村熟人朱先生驾驶的轿车发生刮蹭事故,朱先生了解到李某急着回家,便没有及时报警,让其先行离开。
回到家后的李某吃了饭,喝了酒,正准备睡觉时被郑集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要做车辆事故证明认定,李某怕耽误熟人朱先生申报车险,便明知自己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依旧选择骑着三轮车赶去现场,当看到民警拿出酒精检测仪时,李某这才幡然醒悟,经吹气式酒精检测,朱先生事故发生前后未饮酒,而李某检测结果为23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经民警进一步调查了解,李某虽平时经常骑电动三轮车却从未考过驾照,属于无证驾驶。
民警提醒广大驾驶人:不要以为电动车就不是机动车,国家对机动车认定是有标准的。电动四轮车、电动三轮车,甚至很多电动二轮车都属于机动车范畴,所以在驾驶各类电动车上路时,莫有侥幸心理,一定要杜绝酒驾,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