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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肖杉杉全媒体记者闵佳
夏季,有些车主为了在骑行电动车时不被烈日暴晒,便给电动车安装了遮阳伞。殊不知,这样一来,他们的爱车就变成了“马路杀手”。
近日,记者从襄州区法院获悉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受害人用血泪教训提醒大家:电动车加装遮阳伞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90后”姑娘小爽在一家公司做会计,平时上下班靠电动车代步。为了遮阳挡雨,小爽在电动车上加装了一顶遮阳伞。然而,就是这顶遮阳伞让一场悲剧落在了她身上。
2018年7月2日下午,小爽骑着电动车路过一家企业。一辆叉车在该企业门口装货,叉齿正缓缓升起。为了省时间,行车安全意识薄弱的小爽打算骑着电动车直接从升起的叉齿下穿过去。
当她快速骑行至叉齿下方时,电动车上的遮阳伞与叉齿发生剐蹭,小爽被掀翻在地。
小爽左眼受伤严重,经医生诊断,她的左眼视力几乎丧失,无法恢复。后经司法鉴定,小爽遗留左眼盲目四级,属八级伤残。
小爽向襄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叉车驾驶员、车主等人,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叉车驾驶者张某不具有叉车驾驶资格,其在道路上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叉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叉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员冯某、汪某,将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要求,且不能在道路行驶的叉车,交给不具有特种设备操作资格的驾驶员使用,疏于管理,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小爽给电动车加装遮阳伞是违法行为,且小爽在行驶过程中没有注意安全,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遂依法判决张某、冯某、汪某,赔偿小爽各项经济损失23万余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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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的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在电动车上加装遮阳伞,改变了车辆安全外形尺寸,会影响到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因此,属于私自改装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1条对非机动车载物有明确规定,即高度距地面不能超过1.5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过0.3米。而一般情况下,安装遮阳伞的电动车都违反了这一规定,不但容易遮挡行车视线,影响行驶稳定,还极易伤及行人及驾乘人员,引发交通事故。
(全媒体记者闵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