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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员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3-11 08:18   来源: 新华网   进入电子报

  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记者 霍小光、孟娜)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0日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几天之后,中国将产生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员。

  日程

  根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选举和决定任命分别在以下三次全体会议上进行:

  3月14日,第四次全体会议,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3月15日,第五次全体会议,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3月16日,第六次全体会议,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提名

  根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须在代表中提名。

  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本文来源:新华网 编辑:牛晋阳)
关键词: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员;选举领导人;国家主席;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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