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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政府负总责全民参与 预防治理监督并举
发布时间:2014-01-20 08:39:13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向大会作关于《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荆楚网消息(记者王淳、周三春)1月19日下午,在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向大会作关于《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详细介绍这部法规的出台过程和主要内容,将这部法规正式提请全体代表审议表决。

  王建鸣介绍,草案共八章,即总则、政府职责、水污染预防、水污染治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监督与应急、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总则。总则是依据上位法对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最根本问题所作的概括性、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水污染防治原则、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表彰奖励等。

  (二)关于政府职责。草案按照政府负总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的原则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水污染防治职责做了规定。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强水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增强环境保护执法能力。三是采用列举方式明确了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职责和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四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五是政府采取措施,对为减少水污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转产、搬迁、关闭的企业予以鼓励和扶持。

  (三)关于水污染预防。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划定水环境功能区,并对划定权限,批准、调整和公告程序作了规定。二是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本省重点水污染物控制名录。三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当法定情形发生时,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是禁止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五是从产业政策层面预防和减少水污染。六是种植业、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农业生产过程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水污染。七是加强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的保护。

  (四)关于水污染治理。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二是推进工业污水集中处理。三是加强排污管网、污水处理厂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四是对建设在毗邻地表水体的区域和泄洪区内的垃圾堆放场、处理场和垃圾处理设施,责令限期搬迁。五是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六是对船舶污染物实行从船上到岸上的全程监管。七是根据实际对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实施治理和修复。八是实行跨行政区域江河、湖泊、水库、运河交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九是政府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水污染防治,促进水污染防治的市场化。

  (五)关于监督与应急。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省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定期公告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州)、县(市、区);县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告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二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三是省人民政府对未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四是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依法加强对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五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水污染防治的举报制度。六是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七是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的,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六)关于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公开水污染防治有关的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二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方式、浓度和总量,以及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情况。三是实行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制度,让违法排污者承担来自社会各方面不利的后果。四是公众应当提高水环境保护意识,养成节约用水、保护水环境的绿色环保生产生活方式。五是公众发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六是对水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和因水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七是加强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七)关于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一般不作重复规定,对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作衔接性规定。在符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的前提下,草案坚持从严处罚。一是对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私设暗管排污、违反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规定等严重违法行为,在上位法规定罚款幅度内提高处罚下限;二是在行政处罚种类设定上,视违法行为不同情形,分别设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财产罚和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为罚;三是对造成水污染事故所应当承担的治理污染责任作了规定;四是对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排污者,规定了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五是对造成水污染事故后瞒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排污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也规定了法律责任。

  王建鸣说,考虑到水污染防治条例是一项重要立法,为了充分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建议条例的施行时间为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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