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自贸区管理办法,建立长江经济带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长江商报消息(记者 周舜尧)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允许中资民企在武汉片区设立民营银行、建立长江经济带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日前,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四十二条,分别从“投资与贸易”“金融服务”“创新与产业”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建立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
在投资与贸易方面,办法规定,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于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办理。
此外,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
积极推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海事等口岸监管部门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可开展跨境业务
在金融服务方面,办法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提高跨境投资便利化程度,企业境外母公司按有关规定可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可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
同时,支持已获得相应资质的全国性支付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为跨境电商交易提供本外币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自贸试验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
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在武汉片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自贸试验区内设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支持设立中欧班列华中拆拼箱中心
在创新与产业方面,办法规定,自贸试验区应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工作机制。
同时,加快建设武汉东湖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立长江经济带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办法还规定,支持设立中欧班列华中拆拼箱中心,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和设立国际邮件互换局与交换站。支持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
(作者: 编辑:李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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