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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性权利理应优先考虑

发布时间:2016-07-23 16:37:30来源:SRC-5111

徐鹏飞绘

  历史性权利的形成远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前,这部法律也多有“历史”“历史性”或“历史上”等表述——

  历史性权利理应优先考虑(透视解剖·临时仲裁庭底色)

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是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受到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保护。然而,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临时仲裁庭7月12日作出的所谓最终裁决,却对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予以否定。

所谓最终裁决认定,“即使中国曾在某种程度上对南海水域的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已经在与《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的范围内归于消灭”,“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历史性权利的形成远在《公约》产生前,这部法律也多有“历史”“历史性”或“历史上”等表述。在确定一国所享有的海洋权益时,历史性权利理应被优先考虑。对临时仲裁庭滥用《公约》的行为,国际法专家纷纷表示质疑并提出批评。

综观国际实践,各国通过长期实践取得的历史性权利复杂多样。正因如此,在《公约》起草和形成过程中,并未对历史性权利作出统一规定,也未说要以《公约》规定替代历史性权利。相反,《公约》将其留待由一般国际法规范,并在《公约》中多处体现对历史性权利的尊重。比如,《公约》在第298条对强制管辖的排除性条款中,明确把“历史性所有权”排除在外。临时仲裁庭强行将历史性权利纳入《公约》的解释或适用范围,超越《公约》赋予的裁判授权。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院长胡德坤对本报记者表示,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是在2000多年的历史实践中形成的,有着充分的历史依据,这种历史性权利依一般国际法形成,受一般国际法规范的保护。此外,早在1948年,中国政府就在公开发行的官方地图上标绘了南海断续线,确认了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和相关海洋权益,中国在南海权益主张远早于《公约》签署的时代,它不可能被《公约》所否定。从国际法实践看,传统的划界行为都是在尊重传统习惯线的基础上划定的边界。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贾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公约》哪一条说过与《公约》不一致的权利要归于消灭?国际法院有这样的判决先例吗?有相关的国际法实践吗?这明显是对《公约》的误读,是不能取信于人的。临时仲裁庭仲裁员显然对东方历史文化很不了解,认知很不全面。中国人民经营南海有2000多年的历史,留下那么多的遗迹和证据,这些仲裁员在南海历史方面需要认真补课。”贾宇表示,《公约》并不是国际法的全部,其规定并未穷尽全部海洋法的规则,一般国际法规范也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约》也有条款明确指出未予规定部分适用一般国际法。历史性权利恰恰来源于一般国际法规范,就是《公约》本身并不排斥在它之前已经形成并被持续主张的历史性权利。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雷筱璐认为,就中国在南海历史性权利相关裁决本身的技术问题来看,临时仲裁庭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逻辑推理等方面都存在问题。首先,临时仲裁庭对有关南海断续线的裁决有越权裁判之嫌。本案是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所谓《公约》附件七下的仲裁程序,即便按照临时仲裁庭和菲律宾在历史性权利问题上的有关逻辑,中菲之间的争议也显然不可能涵盖整个南海或南海断续线,根据一般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仲裁庭或法庭处理的争议只能限于当事方之间发生的争议。但在本案中,临时仲裁庭的裁决一直是针对中国在整个南海断续线内的权利主张而作出的,其结论也针对整个南海断续线。面对菲律宾超越其权利提出的诉求,仲裁庭全盘接受、越权裁判,将其裁决适用到整个南海断续线,显然违背了一般国际司法和仲裁的原则和做法。

第二,在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历史性权利认定方面,仲裁庭明显预设立场,对重要事实的认定有失偏颇。中国驻菲律宾使馆2011年向菲律宾外交部提交的照会曾明确指出,菲律宾进行石油招标的区块位于“中国享有历史性所有权的水域,包括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临时仲裁庭为了证明有关结论,竟然认为中国的有关照会中使用“历史性所有权”是“翻译错误”。可见,临时仲裁庭在有关问题上预设立场,对中国有关主张存在偏见,并没有按照一般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的做法,仔细分析和推断中国南海断续线主张,其裁决只能建立在错误的事实认定基础上,失去公正的事实基础。

第三,临时仲裁庭在裁决中忽视一般国际法和国家实践的作用,牵强解释《公约》有关条款,有关论断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庭首先考察《公约》与一般国际法和历史性权利的关系,但其采用的方法是将《公约》第311条中有关《公约》与其他条约关系条款扩大适用到《公约》与一般国际法和历史性权利的关系问题上。进而,临时仲裁庭通过武断解释《公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专属性问题,否认《公约》对历史性权利的尊重和肯定,认为《公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建立,已经覆盖了对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历史性权利。事实上,根据《公约》序言,《公约》没有规定的事项,应由一般国际法继续调整。对于《公约》与一般国际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公约》与国家非主权性历史性权利主张之间的关系等《公约》没有规定的问题,临时仲裁庭理应转而客观分析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实践,得出更为理性的结论。但临时仲裁庭忽略国际法实践的作用,忽略《公约》序言对一般国际法的尊重,强行解释《公约》有关条文,不仅完全脱离了《公约》上下文,背离了《公约》宗旨和目的,其结论也明显偏离了国家实践。

了解南海问题真相的国际人士也纷纷表示,中国在南海历史性权利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泰国著名国际问题专家、法政大学政治科学学院教授素拉猜·诗里皆表示,众多史料表明,中国先民早在2000多年前就已经开始在南海活动,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并开发利用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因此中国在南海拥有受国际法尊重的历史性权利。美国电视节目《世界纪录片》制片人、作家肯·麦尔科德表示,中国在南海的活动历史悠久,这些都是有文献记载的,而且中国渔民在命名南沙群岛的地名时还有自己的一套体系。关于中国渔民在南海地区的活动,英国、法国的一些文献也有记载。

临时仲裁庭所谓最终裁决公布后,中国政府第一时间发表声明,再次阐明了中国在南海所拥有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包括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中国基于南海诸岛主权拥有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中国虽大,但老祖宗留下来的基业一寸都不能丢。一纸违背国际法的仲裁裁决抹杀不了历史事实,否定不了中国在南海的权益主张,更动摇不了我们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决心和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