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昆明12月20日电(王艳龙)备受关注的湄公河“10·5”惨案二审20日上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主犯糯康等6人出庭受审。庭审中糯康拒不承认一审时犯罪供述事实,自称无罪并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
2011年10月5日,“华平号”和“玉兴8号”两艘中国货船在湄公河泰国水域遭武装人员袭击,船上13名中国船员全部遇害并被抛尸入水。云南警方迅速启动边境会晤机制,派员急赴事发区域,协助搜寻打捞遇难同胞遗体,并在随后历经10个月的艰苦、缜密侦查,查明了整个案件真相,成功抓获并移送起诉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等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2012年9月20日,湄公河“10·5”案件主犯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公开开庭审理。之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对主犯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四人判处死刑,另两名被告扎波和扎拖波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6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并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日的庭审中,首先出庭的糯康陈述称:“我没有做,是事后才知道的,我无罪。”并称惨案是手下桑康等人自己做的。对辩护人和检方的询问都以“我不知道,我不清楚”或“我不认识他们”等作答。而桑康、依莱依旧延续一审供述方式,共同指认糯康为案件主犯,并向法庭寻求减轻判罚。
在法庭辩论阶段,糯康辩护律师说:“糯康把权力下放给了桑康、依莱,他只是大方向性的把握,应属于牵连犯,加之糯康进行了一定的民事赔偿,应该减轻处罚。”随后,桑康等人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重新审定,减轻判罚。
检方认为,一审法院严格按照程序审理,并根据他们请求,为他们聘请律师,充分保障了他们的权力。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彰显了中国司法公正。同时,糯康等人进行的民事赔偿属于应当的民事赔偿,不能成为减轻处罚的条件,故应维持原判。
鉴于案情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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