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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房门”视频引网民隐私之忧 私人偷拍系违法

发布时间: 2014-01-04 20:24   来源: 新华网   进入电子报

  原标题:中国网事:"开房门"视频引网民隐私之忧,网警称私人偷拍系违法

  新华网杭州1月4日新媒体专电(记者 方列)日前网络视频曝光又成为“反腐利器”——沈阳市卫生局局长因与妇婴医院院长开房,一经曝光应声落马。然而,在为网络反腐力度叫好的同时,不少网民也开始担忧:曝光隐私视频的做法会不会由针对官员扩大到普通老百姓?官员的视频会被轻易曝光,是不是你我都可以随意被监控、被利用?

  网络视频曝光——“反腐利器”亦含隐私之忧

  对于一些道德低下、生活糜烂的腐败官员来说,2013年摄像头成了他们挥之不去的“梦魇”。除了开房的沈阳市卫生局局长与妇婴医院院长,湖北省高院刑三庭庭长张军与女律师开房事件、上海法官涉嫌集体招嫖事件和广东湛江国资委副主任冯欣带女下属开房事件等,都是由监控摄像头提供了视频资料,最终在网络上掀起风波。

  不少网民认为,通过视频监控获得腐败官员违法或丧德的一手资料,在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对加强官员的监督、揭露社会丑恶现象,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也有网民对随意曝光官员视频资料的现象表示了担忧。在杭州一家网络公司工作的马驰认为,揭露官员的违法和不道德行为虽然有其推动社会进步的一面,但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来看,却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即便初衷是为了打击腐败官员,但同时也对其他人的隐私造成了侵害。

  不少网民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除非法定的机构和部门经过严格审批,不允许个人擅自使用专业器材对他人进行跟踪、监视、拍照的,更不用说放到网上加以传播了。

  监督权、隐私权——权利边界模糊引发争议

  随着科技的进步,各类监控器材在社会各个角落被广泛使用,普通人获得他人隐私的途径也越来越多,有人以此作为行使社会监督权利的工具。也有人认为,保护自己的隐私正越来越难。

  2013年,浙江、武汉等地的公安机关开始尝试对“闯红灯”、“乱停车”、“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此举同样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众多市民认为,曝光的做法“很给力”,让不文明市民在媒体上“露脸”,真可谓大快人心,当罚款、教育不足以约束少数人的侥幸和从众心理时,曝光的震慑和监督会使公众自觉审视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还有网络评论认为,此举侵犯了被曝光者的隐私,这种牺牲市民隐私权来维护城市秩序的方法“欠妥”。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全明律师认为,监督权、隐私权都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当公民同时行使这两种权利时,容易出现边界模糊的情况,期间应该有个平衡的问题。随意曝光他人视频的做法侵害到公民的隐私权,总体上应当予以限制。如果曝光的对象是普通公民,这种做法就侵害了他人的权利,不仅应当受到谴责,还要追究法律责任。而作为官员或公众人物,因其手中掌握权力或有公众影响力,就理应受到更多的监督和约束,在一定的程度上就必须牺牲一部分隐私权,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保护隐私——反腐监督应在法律的框架内

  一方面是随处可见的监控摄像头,另一方面,我国并没有统一的规范管理办法。仅有北京、广州、重庆等地制定了地方性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

  引起较大关注的是2013年8月1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违者最高可罚款3万元。

  消息传来,很多网民认为这是与网络反腐唱反调,而专家则认为《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

  “使用违法的手段来打击腐败,就像是用刑讯逼供的手段来打击犯罪,并不值得提倡。”王全明说。

  浙江省公安厅网络警察总队总队长丁仁仁认为,网络曝光固然对反腐败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前提是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对监控器材采取管制措施,私人对公民进行监听、偷拍等行为均属违法,而将违法偷拍的视频资料传播到网络上,无疑是对当事人合法隐私权的侵害,当事人有权进行责任追究,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的,警方也会采取相应措施。“当前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都有便利的举报通道,如果获得了反腐败的证据,可以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举报。”

(本文来源:新华网 编辑:李克伟)
关键词:开房门;偷拍;网民;网警;视频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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