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巡视组第二轮巡视整改情况陆续公开,吉林省的整改通报内容相当“充实”,其中全省清查出在企业兼职党政机关人员1380人,除106人符合规定可继续兼职外,对不符合规定的1274人进行了清理。在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副省级干部3人,1人因严重违法违纪被处理,另外2人已辞去在企业兼任的职务;33名违规在企业兼职的省管干部,都按规定进行了清理(6月10日《北京晨报》)。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上千官员熙熙攘攘往来于官场商界的“兼职之路”,其最大驱动力仍在于一个“利”字。退休的厅级以上干部担任国企、金融机构高管,享受双重待遇;现职干部在企业兼职理直气壮地领取报酬和福利;个别已交流到党政机关任职的干部不转工资关系,仍在企业领取高薪——如此油水丰厚的“超国民待遇”,寻常百姓恐怕连想都不敢想。
事实上,关于党政机关干部在企业兼职问题,中央早有明确要求。1997年中办、国办下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规定,严禁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2004年中组部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中,重申了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的规定,要求限期予以清理。去年10月中组部又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强调“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中央三令五申之下,吉林省仍存在上千官员违规在企业兼职、非法在兼职企业领取报酬福利等现象,当属典型的顶风违规违纪。尤其是违规兼职的副省级干部3人、省管干部多达33人,足见有规不守、有章不循、有纪不遵、有法不依的“破窗效应”,已蔓延至何种地步。对于这种大面积违规兼职现象,不能简单“一辞了之”,更要对违规兼职者进行严厉的纪律追责乃至法律清算,收缴其违法违规利益所得并处以经济重罚,对个别情节恶劣涉及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同时,对于涉及干部兼职审批监督的有关部门,也必须追究其把关不严、监管不力、责任追究不落实之责。
制度不是贴在墙上的纸老虎、竖在田间的稻草人。让制度真正“带电”,才能确保所有官员真真正正地从内心深处敬畏制度而“不逾矩”。(张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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