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纪委纪检监察室改革变化情况
昨日,据中纪委网站消息,在保证内设机构总数、行政编制总数和领导职数这三个总数“三不增”的情况下,日前全国31个省(区、市)纪委内设机构调整方案均获中央纪委批复,全国省级纪委纪检监察室总数将达到231个,新增61个。
增加办案人数将加大查案力度
从31个省(区、市)纪委内设机构调整方案来看,其最大的共同点便是增设纪检监察室。此轮内设机构调整到位后,全国省级纪委纪检监察室总数将达到231个,新增61个,增幅达36%。
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设立监察室的主要功能是办案,根据当前的改革需要,各地增加办案的数量和人员,主要功能是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形成遏制腐败的良好态势。此外,能更好地履行纪委的监督职能,使纪检监察系统的主要任务更加突出,围绕‘惩治腐败、纠正不正之风’开展工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年初召开的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明确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中心任务,坚守责任担当,监督执纪问责,推进组织制度创新,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探索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
河南省纪检监察室数量全国最多
按照方案,绝大多数省级纪委纪检监察室将增至7至8个,其中河南省纪委最多,将由原来的7个增至11个。
在本轮调整之前,河南省纪委监察厅内设职能部门中负责联系省直机关、省管高校、省管企业的纪检监察室3个;负责联系各省辖市、各省直管县等地方的纪检监察室4个。
庄德水认为,纪委纪检监察室的数量设置主要是看和当地的反腐任务是否相匹配。“每个省份都有一些大案、要案,同时也要看纪检监察室人员的办事效率。问题突出形势严峻的时候,可以多设一些监察室,确保办案力量充足,如果觉得数量已经达到办案要求,可以适当控制。”
分析
改革将充实专职办案人员数量
此次省级纪委内设机构调整,按照明确职责定位,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履职能力,将更多的人员力量调整到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业上来,无疑是落实三中全会精神和三次全会部署的具体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力度,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内设机构进行整合优化,使得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进一步向办案倾斜,各地纪委也纷纷启动调整工作。
北青报记者查阅公开资料发现,多个省份纪检系统都增加了办案人员。例如,山西省通过内部挖潜、盘活存量,纪检监察室增加到8个,与案件查办业务直接相关的内设机构占机构总数的71%,人员编制占编制总数的61.8%,把更多机构和人员集中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业上。
庄德水表示,“根据中纪委要求,所有纪检监察干部都应该‘能办案、会办案且敢于办案’,即提倡全员办案的思想和做法。保持编制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资源重组、人员调配来提升纪检监察室的工作效率。”他分析,这样一来,使得改革阻力比较小,操作起来相对容易,但“对办案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针对专门“领域”开展纪检工作
改革后,各省级纪委的纪检监察室除了按地域、单位“分工”,还依据“领域”的不同发挥监督职能。“从各省情况来看,很多省还是考虑从地域角度出发,同时会结合本省情况做一些调整,比如山西省就针对焦煤领域配备专门的纪检监察室。”庄德水介绍。
广东省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就把科教文卫等领域专门抽出来,广东省纪委副书记钟世坚向媒体公开,以前被人们认为是“清水衙门”的科教文卫领域,也在滋生蔓延着一些带有行业特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专门抽调出来以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和查办案件力度的加大,庄德水建议,为了更好地完成纪检监察任务,各省份应及时采取联动机制。“从省级层面看,由于每个监察室的人数规模相对有限,可以考虑针对案件实行纪检监察室任务的调配,比如由某一个纪检监察室结合专业特点和人员配备牵头重点处理案件,其他监察室加以配合。”
释疑
纪检监察室是干什么的?
纪检监察室突出监督执纪问责
3月19日,中央纪委副书记陈文清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做客在线访谈时表示,中央纪委纪检监察室全面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而不是单纯办案。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清理;对有反映的同志,及时约谈,要求其作出说明,立足于抓早抓小,治病救人。
此次省级纪委内设机构调整也要求纪检监察室对所联系的单位和地区全面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突出监督检查党纪政纪执行情况;查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行政失职渎职案件的处理问责工作。更加显著的特点就是,一手抓惩治腐败,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
值得一提的是,省级纪委纪检监察室新增了“监督检查联系地区(单位)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按照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监督、指导联系地区(单位)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协调对联系地区(单位)省(区、市)管干部的诫勉谈话工作”等多项职责。
此外,原有的“协助委厅(局)机关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和效能监督工作”职责,也相应调整为“承办联系地区应由委厅(局)机关参与调查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本组文/本报记者 桂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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