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年前,日本对中国发动甲午战争。作为战争结果之一的钓鱼岛问题如今再度成为中日关系发展一大障碍。回溯历史,日本是如何通过甲午战争窃取钓鱼岛的?
欲取而不敢动
明治维新后,日本加快对外侵略扩张,吞并琉球并改称冲绳县后不久,便密谋侵占钓鱼岛。当年日本内务卿山县有朋曾要求冲绳县令西村舍三调查清朝福州到冲绳县那霸之间的无人岛,明确归属,设立领土标识。1885年,西村对钓鱼岛进行秘密调查后发现,这些无人岛“与《中山传信录》记载的钓鱼台、黄尾屿和赤尾屿应属同一岛屿”,已为清朝册封使船所详悉,并赋以名称,作为赴琉球的航海标识。当时日本政府虽然觊觎钓鱼岛,但慑于实力不足,不敢轻举妄动。
《马关条约》割让岛屿
1894年7月25日,日本发动甲午战争。在清朝败局已定背景下,日本政府认为“今昔形势已殊”,要求将在钓鱼岛建立国标、纳入版图事提交内阁会议决定。1895年1月,日本内阁秘密通过决议,将钓鱼岛“编入”冲绳县管辖。同年4月17日,清朝在甲午战争中战败,被迫与日本签署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钓鱼岛等作为台湾“附属岛屿”一并被割让给日本。1900年,日本将钓鱼岛改名为“尖阁列岛”。
日本战败,窃取归零
1943年12月1日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必须归还中国。其后发表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1972年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中日本重申,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清华大学当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副院长刘江永说,《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战后中国从日本手中收复台湾的国际法依据,也是中日之间解决钓鱼岛归属问题的法律基础。根据这两份文件,日本于1895年甲午战争末期非法窃取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从国际法角度属于中国。(记者 梁淋淋、侯丽军、姜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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