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我们党提出的又一个现代化目标。国家治理可以理解为国家各类组织和社会各类成员自主协同规范社会关系的活动状态,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国家治理是在国家统治和国家管理基础上形成的,是现代国家特有的概念。治理与管理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上管理方与被管理方转变为共同治理主体,手段上从以强制命令为主转变为以合作协商为主。
国家治理体系作为一个制度体系,包括政党制度、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社会制度等,旨在正确处理政党与国家、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公权与私权、中央与地方等各种关系。国家治理能力是指在一定制度体系下,有关主体共同协调社会关系、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表现为行为理念、行为模式和行为方法。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制度基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国家治理体系运行和目标实现提供支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然要求国家治理法治化。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支撑。
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主要标准,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法治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同步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也是法治化的过程。一个远离法治的国家,不可能是一个治理现代化的国家。从政治角度看,民主是法治的基础,而没有法治的民主必然是混乱的民主,法治为民主铺路。从经济角度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与诚信既是维系市场经济的纽带,又是法治精神的内容。法为市场设定规则,使得市场主体设立和市场交易在法定轨道上有序进行;法又为违规经营设定责任,保障受害者向违法者主张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从文化角度看,法治既是人类文化的成果,又是文化的守护者。法治保护多元文化,促进它们共存共荣、和谐发展。
走向法治就是走向文明,文明是法治的内涵,法治是文明的载体。法治引导文明、表达文明、保障文明成果,应当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法治是公正之治。法治的核心价值是公平正义,没有法治社会就无法实现公平正义。法治化主要是让法治精神渗透到国家和社会治理中,让社会更加公平正义。法治是规则之治。一个国家没有明确、稳定的规则,人们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后果就没有稳定预期,就容易导致无序,使人们缺乏安全感。无规矩不成方圆。凡事应立法先行、立法先导。法治是程序之治。任何主体的行为都是通过一定程序完成的,只讲实体不讲程序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因此,需要坚持程序法定,坚持程序正当性,实现正当程序与法定程序相统一。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是,重大决定要经过听证;不利决定要事先告知,听取当事人意见;不得偏私;等等。
现代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现代化的基本方略。在法治状态下,一个国家建成完备制度体系,预设明确、稳定的普遍规则,人们可以预期自己的行为后果;权力被关进制度的笼子,受到有效监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决策进入法治轨道,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人权得到切实尊重。所以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内在统一的。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
(作者: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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