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市场主体减负、增加职工现金收入。
会议明确,在去年已适当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社保费率基础上,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一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二是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三是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此次会议表示,初步测算,采取以上措施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000多亿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认为,在国家层面上长期不变的养老保险费率终于开始“松动”,这表明以后养老保险费率可以根据经济形势和基金收支状况进行适时适当地调整,有利于建立合理的养老保险费率调整机制。
“此外,本次费率调整体现务实的精神。”金维刚说,“养老保险费率关系到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收支平衡,降低费率并不是降得越多越好,而是既要保证当期发放,又要考虑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在目前一些统筹地区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人口老龄化的压力不断增大、老年抚养比逐步上升的情况下,现在还不具备条件大幅度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金维刚强调,要进一步降低养老保险费率,还需要创造更多的条件,譬如划拨国有资本充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的调剂功能;加快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适当调整退休年龄政策等。
对本次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会议部署,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
据新华社
(作者: 编辑: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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