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欲晓|中国网络安全协会秘书长,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研究员
搜索引擎作为一种社会化的信息检索服务通用工具,其搜索结果具有广泛的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对其进行规范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搜索引擎服务历来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尤其对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因为对其性质界定不清,更是缺乏规范,成为管理的盲点。
这次出台的《规定》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时需要对客户资质等进行查验,并应明示自然搜索结果和付费搜索结果。这是首次对付费搜索引擎信息服务的规范,《规定》还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概念以及执法机构等进行了明确,同时在《规定》中指出用户的监督权,弥补了空白,对长期以来存在的竞价排名等搜索引擎乱象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作用。
沈逸|复旦大学网络空间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
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是中国在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规范化、清朗化进程中迈出的关键一步。从宏观战略视角看,《规定》的出台,是深入学习落实习总书记419讲话精神,推动我国网信事业发展,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人民的具体实践;是网信事业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是以规范化、法治化方式治理网络空间生态的重要探索。
从《规定》的内容上看,国家网信办针对当前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供应方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其中对竞价排名问题,对断开连接、提供虚假信息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做出了比较清晰的界定,也明确了对整个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进行规范管理的战略决心。
王四新|中国传媒大学教授、文法学部副部长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从酝酿到出台,至少用了两年时间,此刻出台,至少有一点是明确的,即从目前暴露出来的该类服务存在的问题来看,已经到了不出手不行的地步。
《规定》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在提供信息搜索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对治理信息搜索服务乱象、网民权益的保护,都会在认真落实规定的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李未柠|中国传媒大学互联网研究院副院长,艾利艾咨询总裁
本次《规定》出台有三个亮点,一是明确提出“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新概念,其关注范围从传统的搜索引擎工具,延展至各类搜集、处理网络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包含了对该领域未来新技术应用的充分考量。二是着重强调了对于收费搜索引擎的规范,针对自然搜索结果和付费搜索结果,做出了醒目区分的要求,亦是对之前“魏则西事件”等舆论关切的有力回应。三是首次明确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七大义务,为行业未来的规范化发展指明方向。
管理规范的出台填补了该领域法律法规的空白,但行业的规范治理不止于此,还需要依靠监管部门、行业、企业、公众多方配合、协作共治。
张志安|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院长,中山大学互联网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搜索服务是信息接触主要入口,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知识获取,服务于公众日常生活的信息决策。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既必要又及时:不得提供非法内容,体现出总要求。发现有问题的搜索结果要停止,具有可操作性。强调搜索结果的“客观、公正、权威”,有利于提高搜索信息的质量。明确区分商业推广内容和自然搜索结果,可以避免对公众的误导。《规定》还特别主张,不得通过断开链接来牟取不当利益,这等于把基于利益的搜索结果屏蔽——其实就是对“非法网络公关”关上了门。总体上,《规定》出台会促进网络空间的清朗、提升网络信息的质量,企业、媒体和政府都应遵守。
谢永江|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魏则西事件”发生后,国家网信办立即介入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快速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体现了国家治理网络生态,建设清朗网络空间的坚定意志。
《规定》明确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的主管部门,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等七项义务,加强了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市场的规范,有助于提升搜索服务质量和改善网民体验。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规定》精神,加强行业自律,特别是要总结和推广“最佳实践或做法”,引导搜索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规定》的出台,既是对这些年我国互联网搜索服务领域发展实践规律性和经验性成果的总结,也是对广大网民合法权益保护呼声的回应;既极大维护了我国互联网生态圈法治发展的秩序,也是保护公共利益的知情权与传播法治的利器。因此,《规定》必将成为我国新时代网络搜索服务法治化的里程碑,为即将到来的“互联网+产业革命”准备好法治基础,为我国互联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制度基础,为广大网民的知情权做好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