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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12-09-28 21:30:48来源:SRC-13

    荆楚网消息(记者阮颖 通讯员李伟)9月28日,记者从省质监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湖北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以后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卷烟、药品、医疗器械、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汽车、摩托车配件等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新闻发布会现场

  商品条码俗称“商品的市场通行证”,具有全球统一性、编码唯一性、信息共享、可自动识别、效率高和出错率低等特点,商品条码在国际上被广泛运用于贸易、物流、质量追溯等方面,是商业现代化、连锁化不可或缺的技术基础。“作为“九省通衢”的湖北,要打造华中区域物流中心,实现“大流通”、“大通关”必须采用条码技术,更需要相应的《办法》来规范和改善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环境。”省质监局副局长刘嗣元介绍了该《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据悉,该《办法》共六章44条,规定了商品条码的注册、变更、设计、印刷、使用和管理,以及违反《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还规定了我省商品条码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对于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只需申请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就可以使用商品条码;对于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将通过《办法》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刘嗣元表示,该《办法》的出台将规范湖北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湖北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同时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利益,有效建立重要产品的跟踪与追溯制度,推动我省商品条码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推动我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