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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治理水土流失再出重拳 未批擅建最高可罚50万

发布时间:2015-02-03 09:42:48来源:SRC-11

  长江商报消息 湖北治理水土流失再出重拳

  □本报记者徐靓丽

  我省一直重视治理水土流失,2013年湖北省各项工程和项目共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294.20平方公里。虽然湖北2013年水土流失面积比2005年下降了18970.91平方公里,但仍达36903.02平方公里。现状不容乐观,湖北治理水土流失再下重拳,《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明确提出:违法行为导致水土流失,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各界人士可在2月21日前,通过“湖北省政府法制网”湖北省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水土流失面积正逐年减少

  湖北省水土流失现状如何?据湖北省水利厅2014年12月发布的《2013年湖北省水土保持公报》显示,2013年湖北省水土流失面积为36903.02平方公里,与2005年土壤侵蚀遥感调查结果比较,水土流失面积下降18970.91平方公里。

  据湖北省水利厅相关人士介绍,湖北近些年来一直重视水土治理工作,仅2013年湖北省各项工程和项目共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294.20平方公里,各项工程和项目共建设中小型坝拦沙坝18座,整治塘堰65座,修建水凼3295口,谷坊99座。

  武汉市水土保持公报也显示,武汉市水土流失面积在减少,由2006年的1900余平方公里减少到2013年的1000余平方公里。

  水土保持应纳入责任考核

  据悉,该意见稿适用范围为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该意见稿要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特殊情况可以适时开展水土流失调查。

  意见明确提出禁止下列各类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毁林、毁草、烧山开荒、乱砍滥伐;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依法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开矿、采石、伐木等活动;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从事铲草、挖树兜等活动;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活动。

  未批擅建最高可罚50万

  根据意见稿,在禁止开垦地区开垦种植农作物造成水土流失的,对个人可处以每平方米一元至两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每平方米两元至十元的罚款。

  而如果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开矿、采石、伐木等活动,对违法个人,罚款标准根据采挖面积为一千元至一万元;对违法单位,罚款二万元至二十万元。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进行滥挖药材等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水土流失危害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意见稿,未编报或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工建设生产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对该单位处以罚款。根据征占地面积不等,将被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