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通讯员何谦、陈沛毅)消费者张先生用快递邮寄罐装熟食,快递途中受损。邮寄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张先生投诉至“12315”,经工商调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2月11日,消费者张先生在从巴东县城通过EMS快递邮寄价值750元的罐装熟食到武汉,邮寄费74元。后因收到快递时,发现物品损坏,于是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其商品费、邮寄费及后期协商时的交通费、通信费、误工费等。而快递公司却只承认按照《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未保价邮件损毁赔偿邮寄费的三倍,即赔偿张先生222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张先生请求工商部门帮助维权。
接到投诉后,县工商局详细了解了整个纠纷过程,发现张先生这个快递物品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快件,适应《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快递公司应按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赔偿消费者。最后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快递公司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800元,投诉人放弃其他赔偿诉求。
(作者: 编辑:王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