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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规范 糖尿病等纳入医保

发布时间:2012-12-05 07:34:15来源:SRC-220

  我省出台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规范

  14种疾病纳入职工城镇居民医保

  本报讯(记者王志新)昨从省人社厅获悉,为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服务,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的意见》。

  《意见》要求各地统一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极高危)、重性精神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征、类风湿关节炎等14种疾病,纳入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保障范围。各地还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结合实际适当扩大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

  《意见》规定,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和50%,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可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同时患有多个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原则上按照待遇水平较高的病种享受待遇,可根据当地条件适当提高这类人员的定额标准。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等个人负担较重的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定额标准将高于其他门诊特殊慢性病。

  参保人员患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须有确切的病理诊断或市州统筹区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临床诊断,经本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审核确定后,方可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实行定点管理。

  《意见》还统一了全省各地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结算办法: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只按规定支付应由本人自费或自付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对定点医疗机构推行按病种付费和按人头付费的结算方式,或按照当地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服务总量实行总额预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