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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细化公立医院收费规范 不得强卖婴儿襁褓物品

发布时间:2013-09-23 07:35:52来源:SRC-11

  长江商报消息 小到病历复印、停车费,大到药品价格、检查的收费,我省卫计委和物价局近日联合下发规范公立医院收费管理的通知,细化医疗机构药品、检查、非医疗服务等多项收费规范,特别指出,医院不得搭售婴儿襁褓、毛巾、便盆等物品,除非征得患者同意。

  ■本报记者 胡梦 通讯员 陈瑾 张毓茜

  严禁使用“无证”大型检查设备

  近年来,不少医院竞相引进大型检查设备,导致患者检查费用增高,其中部分医院并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就开始投入使用并收费,对此,我省规定,未取得许可证的,擅自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一律不得向患者提供检查治疗服务并收费;严禁公立医疗机构采取合作分成等形式引进大型医用设备。

  关于药品加成问题,除了基层和医改试点,其他医疗机构一律以药品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加价率严格控制在15%以内,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药品的实际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中药饮片加价率控制在20%以内。

  另外,要求各护理项目之间不得重复、分解计算收费,对项目已包含的特殊仪器监测、医护人员护理等内容的,不得另行收费。

  复印病历只能收工本费

  据介绍,医疗机构开展非医疗服务(如向患者出售婴儿襁褓、便盆、痰盂、毛巾等),不能纳入医疗服务收费范畴,非医疗服务收费应与医疗服务收入分开核算,遵守患者自愿购买原则;病例复印除收取工本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医疗机构提供的复印或复制纸张大小确定,A4纸每张0.50元、A3纸每张1元、B4纸每张0.40元, B3纸每张0.80元,应根据节约的原则,尽量采取双面复印方法;医疗机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标准报相应物价部门制定。

  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通知》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减轻群众看病负担,净化公立医院收费环境,严格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的收费管理。

  大型检查设备

  1 未取得许可证,一律不得向患者提供检查治疗服务并收费;

  2 严禁公立医疗机构采取合作分成等形式引进。

  药品

  1 除基层和医改试点,其他医疗机构一律以药品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加价率控制在15%以内;

  2 中药饮片加价率控制在20%以内。

  非医疗服务

  1 不得搭售婴儿襁褓、毛巾、便盆等物品,除非征得患者同意;

  2 病例复印除收取工本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其中A4纸每张0.50元、A3纸每张1元、B4纸每张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