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更好发挥奖励和表彰的激励导向作用
经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批准,四总部日前印发《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帮助各级理解掌握《规定》基本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记者就官兵普遍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总政组织部领导。
问:请谈谈制定《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答:根据习主席和军委有关指示精神,四总部研究制定《规定》,对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工作进行系统规范,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汇聚实现强军目标强大力量,二是研究解决奖励和表彰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是进一步提高奖励和表彰工作法制化水平。
问:请介绍研究制定《规定》把握的主要原则。
答:起草《规定》注重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战斗力标准,二是突出基层和一线,三是严格掌握标准条件,四是实行归口管理。
问:怎样认识《规定》在军队荣誉制度体系中的地位作用?
答:《规定》作为《纪律条令》的下位法,不仅对《纪律条令》奖励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还对表彰工作作了系统规范,这样给奖励和表彰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有序运行提供了法规依据。
问:《规定》是如何贯彻能打仗、打胜仗这个核心要求的?
答:比如,在奖励方面,明确各单位年度奖励因中心工作和执行重大任务受到记功奖励的个人,应当占本单位记功总人数的70%以上;对执行战备执勤、军事演习、抢险救灾、维护权益、国际救援等重大任务的单位,可以按照个人记功、嘉奖分别不超过5%、35%的比例实施专项奖励。又比如,各单位的表彰,属于全面建设或者执行重大任务方面的,由单位实施或者机关联合实施;属于单项工作方面的,由主管机关会同政治机关实施。
问:奖励和表彰是如何体现向基层和一线倾斜的?
答:《规定》在施奖等级、比例设置和审批权限等方面,都坚持把基层单位和基层官兵作为褒奖的主体。比如,规定单位受奖对象主要是营级以下单位;明确小散远单位个人记功、嘉奖比例可提高到3%、35%;对驻边远艰苦地区单位的个人奖励比例,按5个等级地区作了细化,记功、嘉奖比例最高可到8%、50%;对舰艇、学员队等编制等级比较高的基层单位施奖,审批权限降低一级;对教研室、研究室、医疗科(室)等不明确编制等级的基层单位施奖,明确按营级单位对待。
问:《规定》是怎样体现公平公正施奖要求的?
答:《规定》根据《纪律条令》等法规和军委关于改进作风要求,对评功评奖、评比先进的程序办法作了制度设计。比如,推荐个人奖励对象,明确由设立党支部的单位以会议形式进行群众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单位人数三分之二的方可推荐;对拟给予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实施三等功以上奖励,应当征求纪检、审计部门意见;基层单位实施的奖励报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备案,团级以上单位实施的奖励报上一级单位政治机关备案。
问:《规定》对搞好宣扬激励工作有哪些新举措?
答:《规定》专门就有关形式作出具体规范,为做好宣扬激励工作提供了操作性强的有效载体。比如,明确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召开庆功授奖或授称命名大会;为有效发挥荣誉标识的作用,明确在一些重要时机和场合要佩戴勋章奖章;为解决给立功官兵家庭送喜报这一好传统淡化失传的问题,将寄发立功受奖通知书和喜报的方式作了改进。
问:《规定》首次以法规形式对表彰工作作了规范,请谈谈这方面的考虑。
答:表彰作为褒扬先进的一种重要形式,对推动部队建设、促进任务完成发挥着很好作用。但对表彰工作一直未从法规层面予以规范,部队对各类表彰政出多门、随意性大等问题反映比较强烈。制定《规定》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对表彰工作进行规范,这也是《规定》的一大亮点。
问:对表彰实行项目数量控制,并建立申报审批制度,有什么好处?
答:《规定》明确:全军性表彰项目通常每年不超过20个,其中总参、总政牵头实施的分别不超过6个,总后、总装牵头实施的分别不超过4个,总部二级部不实施全军性表彰;军区级、副军区级和军级单位表彰项目每年分别不超过10个和6个;同一表彰项目,全军和军区级单位通常每3至5年组织一次,等等。用这些刚性指标控制表彰项目数量,既可以有效防止表彰项目偏多、周期过短,又有利于各级根据部队实际、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表彰项目。
问:《规定》对实施表彰的具体形式作了哪些统一规定?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及时下发表彰通报;二是对受到表彰的单位颁发奖牌或者奖状,对受到表彰的个人颁发证书或者证章,并明确其式样由总政规定;三是对受到表彰的个人,军务、干部部门应当将登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四是表彰一律不发放奖金。
问:总部对学习贯彻《规定》有什么安排和要求?
答:学习贯彻《规定》是加强和改进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也是落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要求的重要内容。总政将专门下发通知,对学习贯彻《规定》作出部署。一是搞好学习宣传,二是制定落实措施,三是坚持依法施奖,四是加强归口管理。
(作者: 编辑:殷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