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的交通标识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王荣海通讯员牛渭涛)行人靠右行,这是我们熟知的交通规则常识。而在上个世纪30年代,行人按照交规应靠左行走。日前,省档案馆在整理档案时发现,该馆藏有一本1935年的交通法规,较现在的交规,当时的交规还略显简单,但已有司机要谨慎驾驶,倡导行人文明出行的理念。
行人一律靠左行走
昨日,记者在省档案馆看到,这本《汽车行车手册》印制于1935年10月1日,共分12部分,分别为:市区及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公路交通安全须知;驾驶人行车守则;交通标志;交通警察指挥手势;驾驶人行车手势;行车路线示意图;汽车方向标使用方法、红绿橙黄灯使用方法;汽车肇事处理摘要;汽车肇事报告单;驾驶人信条。
安全须知对行人、乘客、驾驶人员、修理人员、交通管理人员等作出规定。规定了行人一律靠左行走,这与我们现在行人靠右行走刚好相反。安全须知还提醒,行人不要一面走路,一面看报。据档案资料显示,我国行人靠左行走的准则,在1945年转变为行人靠右行走。新中国成立后,行人靠右的准则得到了沿袭。不过,目前,世界上仍有许多国家坚持行人靠左行走,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
用树枝作“三角警示牌”
当年,该手册对汽车、畜力车和行人作出规定。明确了汽车在市区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其他区域小型汽车最高时速不超过50公里、大型汽车最高时速不超过40公里。规定畜力车必须紧靠右边,单排顺序行驶,夜间驾畜力车必须点亮灯光,不得与汽车争道抢行。
汽车驾驶人行车守则要求,刹车、喇叭等足以影响行车安全的部件如有不灵或失效者,不准驾驶。司机行车时不准吸烟与说话。
当年,汽车还没有像现在的车有这么多指示灯,需要驾驶员通过手势来告知后方车辆行驶意图。手势共包括缓行及停车、右转、左转、让后车超越、倒车等五类7种。
该手册针对汽车肇事处理也有详细规定,要求在事故发生后驾驶人要在车前和车后各30米设立警示标识。那个时候没有三角警示牌,可以将竹枝或树枝插放到地面以作警示。
(作者: 编辑: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