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武汉精神,展现武汉城市特色,彰显汉派文化魅力,科学、系统地宣传推广武汉城市形象,中共武汉市委宣传部、中共武汉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现开展武汉城市形象标识作品征集活动,具体征集规则公告如下:
一、征集内容
武汉城市形象标识设计作品包括抽象图案等。(含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及标准组合)。
二、应征资格
具有专业设计水准的个人和机构均可参加。参与本次征集活动的工作人员和担任评审工作的专家除外。
三、征集时间
2012年9月12日-2012年10月31日截止。(应征作品若以特快专递送达,时间以当日邮戳为准,征集截止时间后,送达作品均不具有应征资格。)
四、征集作品要求
1.主题鲜明,寓意深刻,符合武汉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城市定位,体现武汉提升创新引领、交通枢纽、产业带动和综合服务四大功能,建设幸福武汉、生态宜居武汉、文明武汉的城市发展目标。
2.突出武汉特征元素,能准确表达城市个性特质,展现独特的自然地域优势,彰显独具魅力的汉派文化特色。
3.创意独特,有丰富的形象表现力和艺术感染力,易于被不同地域和文化背景人士理解和认同。
4.高雅美观,形式简洁,便于识别、记忆和推广,适合长期在各种介质的媒体上传播。
5.包含武汉城市形象标识(以下简称为“城标”)的绘制形象、名称和设计说明,可由单幅图稿表现,也可以由不同色彩的多幅图稿组成。
6.应征者可同时提交多套设计方案,所提交作品必须为原创,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并具备完整的知识产权。
7.应征作品设计风格和类型不限,但必须符合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
五、应征文件
应征者须同时提交《武汉城市形象标识征集活动报名表》、《武汉城市形象标识应征承诺书》、《武汉城市形象标识设计方案》(含电子光盘)、《武汉城市形象标识设计方案说明》4份文件,任何一份文件缺少或不符合本规则,均不具备参评资格。相关资料请应征者登陆本次活动官方网站(长江网:http:// //www.cjn.cn/)或汉网http://www.cnhan.com/下载。
1.《武汉城市形象标识征集活动报名表》
应征者填写《武汉城市形象标识征集活动报名表》的信息应当与事实相符,在征集过程中,一旦发现相关信息与事实不符,递交的应征作品无效。应征者个人信息一概不得出现于设计方案中,违者取消参评资格。
2.《武汉城市形象标识应征承诺书》
应征者必须签署《武汉城市形象标识应征承诺书》。多人创作作品,由创作者共同签署承诺书。应征者若为机构,须由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授权机构公章。
3.《武汉城市形象标识设计方案》(含电子光盘)
应征作品设计方案(包括核心设计方案和扩展应用方案),以A4幅面白底绘制, 设计尺寸:120mm×120mm。每套设计方案应包括全彩色版和黑白版(网格图)设计图稿。作品不限于平面设计稿,可附加三维立体造型。应征者需同时提供可供输出的电子文件,以光盘形式提交,存储为JPG或TIF格式,分辨率不低于300dpi。为方便独立编号,每件应征作品必须单独提交设计方案。
4.《武汉城市形象标识设计方案说明》
应征者以A4规格纸张附上设计说明。主要阐述“城标”的设计思路,理念和含义,以简洁为宜。为方便评审,每件应征作品必须单独提交设计方案说明。
六、文件提交
应征作品可通过特快专递或当面递交两种方式提交。应征者提交文件请自行密封,包装表面请注明“武汉城市形象标识征集”。
通讯地址:武汉市汉口发展大道357号田园商务大厦九楼,中共武汉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邮编430024)
联系人:武 联
联系电话:027-82619962
以上为本次征集活动指定唯一投稿地址,其他地址一概无效。来件因延误、丢失、损坏、误寄、邮资不足、失窃等其他非主办方原因造成应征作品丢失或损坏的,主办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评审流程
1. 资格审查。主办方将对所有应征作品统一建档编号,并进行集中启封。
2.作品初评。11月上旬,专家评审组将对所有符合资格应征作品进行初评,选出10件入围作品。
3. 公众咨询。11月中旬,在活动官方网站集中展示10件入围作品,接受公众投票。
4. 专家复评。11月底,专家评审组对10件入围作品进行复评,推荐出3件候选作品。并将由指定评委指导候选作品作者进一步修改完善设计。
5. 最终审定。年底,根据专家评审组对3件候选作品的评审意见及推荐排名,主办方审议并最终确定武汉城市形象标识。
为使评审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办方将邀请武汉市公证处进行全程公证。
八、奖励办法
10件入围作品设计者每人将获得人民币5000元(税后)的奖励;3件候选作品设计者每人将获得人民币1万元(税后)的奖励。主办方对最终确定为武汉城市形象标识的作品设计者,奖励人民币10万元(税后),并颁发证书。奖励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
九、作品处置
所有应征作品方案概不退还,创作者请自留底稿。
十、知识产权
应征作品的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有关作品知识产权的归属,以《武汉城市形象标识应征承诺书》的相关约定为准。作品自成为城市形象标识之日起,一切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对作品的一切平面、立体或电子载体的全部权利)归主办方所有。主办方有权对成为“城标”的设计及其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开发、修改、授权、许可或保护等活动。其他单位使用知识产权归属主办方的“城标”的设计及其作品,必须经主办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十一、其他说明
1. 主办方拥有武汉城市形象标识设计及其作品的最终决定权。
2. 主办方对本公告、附件及其补充文件拥有最终解释权。本规则未尽事宜,由主办方另行制定补充规则。
中共武汉市委宣传部
中共武汉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
201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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