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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台问责办法严管“四风”会议开得臭长要被问责

发布时间:2014-02-26 08:19:10来源:SRC-252

  本报讯(记者李晓萌 朱凯)昨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对党员干部违反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的行为实行问责,情节严重者将被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等处分。这是我市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风肃纪推出的重要举措。

  我市《关于对违反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的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针对九个方面的违规行为,分别作出了明确界定(见表一)。

  违反上述规定且查证属实者,给予相应处罚(见表二)。

  市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配套建立了巡查制度,将通过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严查违纪违规问题。

  违规行为界定标准(表一)

  9大方面

  改进调查研究

  精简会议活动

  规范出国(境)活动

  控制一般性支出

  遵守廉洁从政规定

  执行住房配车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

  服务群众和管理服务对象

  精简文件简报、改进新闻报道、改进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违规行为

  其他违反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的行为

  违规行为界定

  不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研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在上级单位和领导调研考察时造假等

  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次数、规模和时间召开会议的;违规举办、出席各类节会庆典、奠基活动等

  违规增加出访次数、人数、时间等;违规组织考察性出访活动、以各种借口公款旅游的;或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的等

  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宴请的;违规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等

  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变相经商、办企业的;出入私人会所等

  违规兴建和豪华装修办公用房;超编制、超标配备或违规占用、借用公务用车等

  对群众合理诉求在规定时间内不答复或态度生硬;执法监管中作风粗暴、滥用职权等

  处罚规定︵表二︶

  情节轻重

  情节较轻的

  情节较重的

  情节严重的

  涉嫌犯罪的

  处分情况

  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处分。

  停职检查 期限一般3~6个月。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应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情况,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受到问责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