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朱凯 通讯员周凯)武汉拟规定,学校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在广播操、眼保健操等项目外,增设“校园足球”。同时,我市还将在全市中小学推广游泳课。
昨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我市将对2004年实施的《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进行修订。昨天,该办在网上公布了《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修改对照稿),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可于8月8日前致函或进入市法制办立法意见征集系统。邮寄地址: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27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邮编:430014。
8月8号拟定为全民健身日
原《条例》将每年六月十日所在的周定为本市全民健身周;新版《条例》则将之修改为:每年八月八日为全民健身日,每年七月十六日开展群众性横渡长江活动,所在周为全民游泳健身周。
在原《条例》“市级综合性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的基础上,新版《条例》提出,市、区全民健身运动会每两年举办一次。
课外活动增设“校园足球”
原《条例》提出,学校应组织学生开展广播操、眼保健操等课外体育活动;新版《条例》在运动项目上增加了一项“校园足球”。
此外,还规定我市将在中小学推广开设游泳课程,有条件的可在小学四年级或者五年级开设。
全校性运动会,也将由原来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改为“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
公园、湿地须建公共体育设施
为了保障市民的健身场地,该《条例》还明确规定,规划、体育、园林、水务、林业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划要求,按照相关规范在公园、江滩、河滩、湿地、新城区与中心城区隔离带等地,建设健身绿道、健身路径、游泳池和球类运动场等公共体育设施,实现绿地与体育用地在功能上的复合利用。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
《条例》也为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提供了多项优惠政策。如规定:
鼓励单位建设的非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实现体育设施资源共享。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非公共体育设施,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资助。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对其举办的公益性全民健身活动或者体育竞赛给予扶持和资助。
向全民健身活动捐赠资金、物资、设施、提供赞助等,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捐赠贡献突出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作者: 编辑: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