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李源、通讯员冯江)昨从蔡甸区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了解到,《蔡甸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获得该区政府批复(相关报道见本报7月29日6版)。
办法明确,蔡甸区财政对补偿对象按照核心区每亩15元,缓冲区每亩10元,实验区每亩5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的补偿款将发放至单位账户,个人补偿款将发放至新建立的“一卡通”账户。
该办法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补偿款也将从今年起开始计算。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对土地权属进行确认,将召集补偿对象所在的乡镇、街道以及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会商,拿出具体实施方案。
(作者:ADMIN)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