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 郑青)10月中下旬至年底,武汉市将迎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大考”。10月14日,从武汉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动员部署大会上获悉,在实施创建工作中,不、不完全、不当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武汉多年来孜孜不倦的追求。创建的最终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捧回一块招牌,而是为了让城市文明得到更大提升,民生得到更大改善。十多年来,通过创建工作,城市面貌、生活环境、公共秩序、社会服务都有了明显提升。
为了做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制定的《武汉市2014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列出了十种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形。
具体包括,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专项整治活动的相关牵头部门敷衍拖延、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开展的;在创建工作申报、测评、表彰期间发生重大事件“一票否决”的;区、部门、单位所承担的创建测评指标中,总失分达50%以上的等10种情形。
据悉,该办法的执行将与全市绩效管理、市管领导班子综合考评、治庸问责、文明城区和文明单位评选工作相结合。
(作者:余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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