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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营改增” 武汉市国税局公布纳税人须知

发布时间:2016-04-12 20:09:35来源:SRC-13

  荆楚网消息(记者陈頔 通讯员叶翩、魏俊)4月12日,为避免纳税人在“营改增”改革试点期间“走弯路”,武汉市国税局提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须知。当天,记者从武汉市国税局了解到,今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从5月1日起,将实现武汉国、地税一体化办税,武汉原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将正式加入武汉国税大家庭。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须知,全文如下:

  第一,纳税申报知多少

  在“营改增”试点的交接期内,请注意申报时点和地点的变化,避免因为申报错误形成税收风险。

  ◆ 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实现的应税收入,不再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所属主管区局申报缴纳营业税,而是从6月份申报期起向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所属主管区局申报缴纳增值税,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所属主管区局申报缴纳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税费。

  ◆ 在试点前(即2016年5月1日前)实现的应税收入仍应在5月份的申报期内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所属主管区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 为方便“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办税,除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化学工业区等三个区,实现了共驻政务中心办理国税、地税涉税事项外,其它区地方税务局均在对应的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设置了办税服务窗口,可办理地方附加税费的申报业务。

  ◆ 为了能快速、准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武汉市国家税务局专门研发了“轻松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引”学习软件,2016年5月10日后,可通过“武汉国税官网—软件下载”、“湖北国税移动办税平台”免费下载使用。

  第二,发票问题知多少

  ◆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所属主管区局从2016年5月1日开始,不再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就5月1日以后实现的应税收入发放和开具发票。

  ◆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5月1日以后实现的应税收入请到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所属主管区局办理相关发票领用和开具事宜。

  ◆  如已向地税局领用(自印)的未使用完的冠名发票,可以沿用到2016年12月31日,已使用完的自5月1日起使用国税机关印制的冠名发票。

  ◆ 如尚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您在地税局领用的税控收款机可以继续使用。请您在接到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所属主管区局的通知后,前来办理税控收款机的转换及国税局监制税控发票的领用手续。

  第三,征收问题知多少

  三个问题需注意:

  一是试点前涉税事项处理。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即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欠税、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所属主管区局补缴营业税。

  二是试点后地方税费征收。

  ◆ “营改增”试点不改变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试点前由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所属主管区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之后仍由原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

  ◆ “营改增”试点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其他地方各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仍是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所属主管区局,须依法向所属地方税务区局申报缴纳。

  ◆ “营改增”不改变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须在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所属主管区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也到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所属主管区局申报缴纳相应的地方附加税费。

  三是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征税问题。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文件规定,由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最后,政策问题知多少

  “营改增”试点工作全面推行后,有关纳税咨询事宜,可直接拨打027-12366纳税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