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征 通讯员陈驰 段晨晨 齐阳)昨日从汉阳区纪委获悉,一社区书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同意社区工作人员用公款购买购物卡,并用购物卡买纪念品进行发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张某某,中共党员,2012年5月起任汉阳区某社区书记、主任。
经查实,2016年1月,该社区分别举办迎春文化汇演活动,并召开计生工作座谈会和党建联系会等。在举办上述活动和会议期间,张某某同意该社区工作人员用公款购买购物卡共计7200元,用于表彰、购买文艺汇演所需物资等,其中价值1860元的购物卡还用于购买纪念品向社区共建单位及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发放。
办案人员介绍,张某某违反规定同意该社区工作人员用公款购买购物卡,并用部分购物卡违规购买纪念品向社区共建单位及社区工作人员发放,其行为违反了党纪,“调查过程中,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6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把纠“四风”往深里抓实里做
购物卡虽小,折射的却是党员的纪律意识。公款购卡属于典型“四风”类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把纠“四风”往深里抓,实里做,紧盯老问题,关注新动向,坚决防止反弹回潮。而对于党员干部来说,要认清形势、加深认识,从顶风违纪的反面典型中汲取教训,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切莫被利益蒙蔽双眼,“卡”住本应精彩的人生。
(通讯员段晨晨 记者黄征)
(作者: 编辑: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