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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已成吸金“黑洞”

发布时间: 2012-12-29 10:02   来源: 中国青年报   进入电子报

  网络诈骗已成吸金“黑洞”

  ——关注网络信息保护专题报道之三

  最贵的机票,有多贵?说出来能吓你一大跳——190万元!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日前有媒体报道称,一小伙儿网购一张900元的机票,在用网银U盾进行交易时,被诈骗网站骗走190万元。

  当下,钓鱼网站、网购诈骗、中奖诈骗、QQ视频诈骗、网游装备诈骗、网络传销诈骗……各种网络骗术让人防不胜防,少则几元、多至亿元,“大小通吃”,网络诈骗已形成一个巨大的吸金“黑洞”。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等机构联合发布的《2012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显示,网络诈骗每年给网民造成的损失不低于308亿元,而网购遭遇欺诈网民规模达6169万。

  “这体现出现在网络犯罪的一个明显特征——逐利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师李怀胜说。长期从事对网络犯罪相关领域的研究,李怀胜发现,如果说早期的网络犯罪多数是以炫耀网络技术为动机,那如今的网络犯罪则专事侵财。

  近日,有媒体报道,在过去一年里,网络犯罪使我国个人用户蒙受直接经济损失2890亿元,受害人数超过2.57亿。

  此外,网络犯罪主体越来越低龄化。据湖北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介绍,经对湖北省近两年以来侦办网络犯罪案件统计,实施网络犯罪的人员中30岁以下的占90%以上。

  与此同时,网络犯罪案件的查处往往困难重重。

  一名基层网安大队的警察告诉记者,在他们接到的网络犯罪案件中,以最集中的网络诈骗为例,大多是单项的受害人或受害单位,价值比较小,达不到定罪标准且基本上涉案的犯罪分子都在外地。同时,技术难度大,网络诈骗的花样不断翻新,而公安机关破案的技术手段常常相对滞后,加之网络上都是虚拟身份,又给案件查处带来很大的困难。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曾表示,网络犯罪链条较长,追查作案分子难度大,是目前网络犯罪案件大量涌现的重要原因。

  在李怀胜看来,案件查处难是打击网络犯罪面临的重大课题。案件发生后,如果要查实,特别是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需借助一定的技术侦查手段,投入大量的人力或物力资源。

  跨地区的案件需要多个地区公安机关的配合,查处跨国案件更需要其他国家的配合与支持,这就面临着一系列刑事司法协作的问题。

  如何才能更好地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秩序?李怀胜认为,在刑事实体法层面,首先要更新相关刑法规则,以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现实需要,因为网络犯罪不是传统犯罪的简单复制。

  他以网络诈骗为例指出,原本网络诈骗无论变化形式多么多端,都没有脱离“非法占有”这个诈骗犯罪最本质的目的,因此刑法中的诈骗罪条款(刑法第266条)完全可以适用大多数网络诈骗。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一些网络诈骗采用频繁多次的小额诈骗方式进行,可能使传统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在网络空间中失去意义。

  比如,开设一个假的中奖网站,诱骗注册并扣除手机费,每次只扣除一元,远远达不到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可是实际上当受骗的可能有上万人,其非法所得数额早已突破了定罪标准,司法机关如果要定罪量刑,就必须至少查证5000个受害人(假如诈骗罪的定罪标准为5000元的话),其工作量和投入的司法成本是难以估量的。

  根据《2012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60.3%的网民在网购中被骗的损失不足500元,损失额度在500元至2000元范围内的占33.4%,而损失总额却达308亿元。

  对此,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网络诈骗和电信诈骗中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是具有某些情节的,可以定罪处罚,如“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但是要证明一定的次数,还是有难度,再加上司法成本的问题,数额小、情节轻微的网络诈骗行为,不太方便,也不太值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

  “网络时代的立法,除了传统刑法规则和刑法理念的自觉更新,以适应网络空间新的罪情变化之外,还应当考虑制定针对网络犯罪的单行刑法以及专门性的网络犯罪法。”李怀胜说,这样既能保持现有刑法的稳定性,也能更好适应网络犯罪的新变化。

  本报北京12月28日电

(本文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
关键词:网络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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