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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二审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2-09-26 07:36:53来源:SRC-13

  湖北日报讯 记者 李保林 通讯员 周丽

  流动人口为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他们的一些合法权益,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子女就学、住房医疗等,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如何让流动人口享受与居住地户籍居民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

  昨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

  【热点一】

  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的基础上,新增“流动人口的权益”一章,对流动人口的民主政治、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保障、法律服务以及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分别进行了规定。

  如:“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与居住地户籍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升学、编班、学籍管理、奖励、考核评价等方面平等对待。”“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参加高级中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籍地承包的土地,可以继续耕种,也可以依法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地,不得限制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侵占其土地流转收益。”“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户,购买商品住房。”……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马建中在审议时认为,人口流动是必然的,对流动人口应当寓管理于服务中,以服务为主,在服务中改进管理,以更好地保障流动人口的权益。

  【热点二】

  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实现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草案二审稿以列举的方式,对各级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和经营业主等所肩负的职责分别进行了界定。

  如针对我省去年流出人口约1000万人、流入人口约400万人,流出大于流入的实际,规定政府可以在流动人口主要输出地设立驻外劳务服务机构,开展维权服务;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则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社会保险体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移接续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结算等办法”。“流动人口最核心、最现实的利益需求,主要是劳动报酬、子女就学、住房购房、养老医疗保障等几个方面,条例应该对政府在这些领域提供哪些具体的、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以列举的形式进行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龚良柏说,如流动人口到底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

  【热点三】

  引导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社会

  引导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社会,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

  草案二审稿为此作了专门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引导和促进城乡社会融合”。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健全以社区为依托的流动人口服务体系,为流动人口提供方便、快捷的社会服务,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社会。“现实中,流动人口与居住地户籍居民在工作机会、福利待遇等方面享受不了同等的待遇的现象普遍存在。”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李以章建议,引导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社会有迫切的现实需求,但社会融合不应是狭义的社会融合,而应是一种广义的社会融合,以解决当前面临的社会矛盾和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