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图为:武汉“两型社会”建设日新月异。(记者 田悦 摄)
记者 李保林 通讯员 王艺园
构建重要战略支点是党中央对湖北的科学定位,是新时期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总目标、总任务。人大立法,应为支点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25日至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草案二审稿)》。
为什么要制定支点条例?
将全省发展战略上升为法律规范
支点建设尚在进行中,有很多领域尚需要探索,此时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有何必要?会不会反而束缚了支点建设?
在条例草案起草、征求意见过程中,这个问题曾多次被提及。“法既有规范和保障的作用,又有引领和推动作用。过去,我们在地方立法中偏重于经验式、确认式、规范式的立法,现在我们也要注重能动性、前瞻性、引领性立法。”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友凡如此释疑,立法工作应当通过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设定价值目标去引领实践、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就是一部引领性、促进性的法规。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兆满进一步说:“制定此条例的目的,就是要将国家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发展战略、省委的决策部署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湖北发展‘黄金十年’的期望上升为法律规范,使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富民强省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定中长期目标,从而进一步明确方向、坚定信心、凝聚力量,即‘定向、定心、定力’,使之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
循此思路,条例草案二审稿按照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明确了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主要原则、目标和路径,增强了条例的纲领性、前瞻性、导向性;同时,条例草案二审稿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用法言法语来表述,又增强了针对性、特色性和可操作性。
刘友凡认为,这是从“被动立法”向“自觉立法”转变,通过能动的制度构建,为社会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来积极引导社会关系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全面进步,进而加快构建重要战略支点。
如何促进支点建设?
为先行先试留出足够空间
“条例草案二审稿共8章60条。分别从一元多层次战略、富民强省、两型社会建设、改革创新、保障措施、考核监督等几个方面,对支点建设作出了方向性、原则性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规工作室主任王亚平给我们解读时说。
在“一元多层次战略”一章中,按照“两圈一带”总体发展战略、“一主两副”中心城市带动战略及省内区域发展战略、“四基地一枢纽”产业发展战略、区域合作发展战略等的顺序,制定了相应条款。在“富民强省”一章中,对产业发展、社会建设、民生改善等分别进行了规定。条例还在一审后,根据调研意见,增设了“两型社会建设”一章,并以较大的篇幅,对武汉城市圈的示范、引领作用进行了规定。在“改革创新”一章中,明确规定:鼓励先行先试;“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等。
“在征求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审议时,也有人提出,希望有更多刚性条款、希望写得更加具体些。但也有意见认为,随着我们对省情认识的不断深化,有些发展战略还可能会继续深化。”王亚平说,“因此,条例草案二审稿尤其注意把握‘粗’与‘细’的关系,为先行先试留出足够空间,保证不因法规条款的设定反而束缚了改革创新。”
如何保障支点建设?
给特殊人才以优厚待遇
有力的保障措施,是支点建设条例能真正发挥引领、促进、保障作用的关键之一。“条例草案二审稿在这部分则作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刚性的规定。”王亚平说。
他介绍,在人才保障方面,条例草案二审稿明确要求,“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突出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引进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完善人才激励制度,对特别优秀人才、有突出贡献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在金融保障方面,要求加强金融生态建设,加快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鼓励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在省内市、州实现分支机构的全覆盖,创造条件跨省发展和上市融资”。在投资发展方面,要求“放宽社会投资领域,允许各类所有制企业、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不得在法律法规以外设置限制性或者歧视性规定”等等。
条例草案二审稿同时要求加强对支点建设的考核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对不符合支点建设要求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核实处理。
(作者: 编辑:李保林 通讯员 王艺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