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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今起实施 特大事故最高罚500万

发布时间:2012-11-01 17:03:24来源:SRC-13

  荆楚网消息(记者张扬 通讯员聂国桥)《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起(1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谎报或瞒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单位,最高可被罚款500万元。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负总责。事故调查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的组长由安监部门负责人担任。监察机关和安监部门应当定期对有关机关和单位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此外,《办法》还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和设区的市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调查处理的挂牌督办制度等。

  《办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按照要求,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办法》将涉嫌非法生产经营造成的较大事故以及涉嫌谎报、瞒报的较大事故的调查权上收至省安监部门;将较大涉险事故、涉嫌非法生产经营以及涉嫌谎报、瞒报的一般事故的调查权上收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同时,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重伤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调查权下放至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的,由安监部门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造成事故扩大、或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