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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5年征收排污费24.81亿 征收办法出现四大变化

发布时间:2013-05-29 23:52:30来源:SRC-13

  荆楚网消息(记者 石倩 通讯员 余桃晶、喻妙)5月29日,记者从全省规范实施《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作会上获悉,湖北五年来累计征收排污费24.81亿元。

  2007年9月9日,省政府出台了《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实行了“环保核定、地税征收、银行入库、财政监管”的排污费征收模式。但是在这五年的实践中也暴露出签收困难、征收程序繁琐、排污费征收不足等问题。2013年5月,湖北省环保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文件,对排污费征管进行了改革。

  改革第一大变化是有扩大了送达方式,增强了核定的强制性。修改前《办法》规定,排污费核定文书必须经排污者签收方可向地税部门传递,如果不签收,排污费征收工作就进不了法律程序。这次修改,扩大了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选择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改革后还优化了缴费流程。以前要求环保部门在核定文书复核期满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传递核定信息,每月需要多次传递。这次将其修改为在核定当月的月底汇总传递到地税部门,简化了流程。

  改革内容还包括规范了强制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费核定工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排污费征收工作。对拒缴、欠缴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改革第四大变化是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湖北省环保厅和湖北省地税局将联合开发信息共享平台,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有条件的搭建专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涉费信息在线实时传递,条件暂不具备的可通过电子邮件、光盘等实现人工信息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