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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1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征收管理机构,是指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路桥收费管理中心)。
第三条 已安装电子标签的机动车,可以选择按次缴纳通行费,也可以选择购买年优惠票。购买年优惠票应当按照标准额度一次性缴纳,并办理购买手续。购买年优惠票前欠缴通行费的,应当予以补缴。年优惠票有效期自购买之时起至次年对应日24时止一年内有效。购买年优惠票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择购买年优惠票的机动车,有效期内计费总额未达到年优惠票标准额度的,余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结转余额用于购买年优惠票的,应当按照标准额度一次性补齐差额;结转余额未用于购买年优惠票的,作为按次缴纳通行费预存款继续使用,结转余额达到现行预存优惠标准额度的,可享受预存通行费优惠;
(二)原选择按次缴纳通行费的机动车,其所有人申请转为年优惠票的,应当到服务网点办理购买年优惠票手续,其机动车缴费账户余额,小于年优惠票标准额度的,应当按照年优惠票标准额度一次性补齐差额;
(三)采用支票方式购买年优惠票的,待资金到账后,应当到服务网点办理年优惠票购买手续;
(四)原选择购买的年优惠票未到期,提前办理续购年优惠票的,续购的年优惠票有效期自上一有效期截止日的次日零时开始计算;
(五)选择购买年优惠票的,在有效期内不得转为按次缴纳通行费;
(六)在年优惠票有效期内,机动车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改装、报废或者市籍转入外地登记手续的,其年优惠票有效期终止。机动车更换号牌或者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其年优惠票可以选择办理随车辆一并转移或者年优惠票有效期终止手续;
(七)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固定线路长途客运车辆更换同一缴费类型车辆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与《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办理年优惠票转移手续。
第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武汉市机动车电子标签安装办法》的规定办理电子标签安装手续,妥善保管电子标签,并按照规定使用。
第五条 电子标签损毁、遗失或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告知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并在3个工作日内到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指定的地点进行检测、更换、补装。
(一)电子标签脱落、松动的;
(二)电子标签提示音提示电量不足或者无提示音的;
(三)电子标签出现其他异常情况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六条 电子标签损毁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经鉴定为非人为原因造成的,由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免费予以更换;经鉴定为人为原因造成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电子标签检测、更换的成本费用。
电子标签遗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电子标签补装的成本费用。
第七条 机动车安装电子标签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的联系方式以及在路桥收费管理中心登记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未按照规定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和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已缴纳通行费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办理通行费退款或者年优惠票延期手续;未缴纳通行费的,由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办理通行费免征手续。
第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预存通行费的,由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或者委托的代收单位开具武汉市路桥隧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机动车实际发生通行费后,机动车所有人可在每月5日后凭《机动车行驶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到路桥收费管理中心领取以前月份所缴纳通行费的专用票据,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第十条 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机动车注册、转移、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时,应当携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分别办理下列手续:
(一)机动车申领号牌、行驶证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办理电子标签安装手续;
(二)机动车改装、换牌等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办理电子标签信息变更和通行费结算手续;
(三)机动车报废办理注销登记和市籍机动车转入外地的,应当办理电子标签注销和通行费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办理电子标签注销手续时,应当将电子标签归还路桥收费管理中心。
机动车所有人办理通行结算手续时,欠缴通行费的应当予以补缴;缴费账户有余额的,按照缴费账户余额办理退款手续;缴纳定额费制通行费的,按照剩余月份办理退款手续。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在办理通行费结算手续时,机动车欠缴通行费的,机动车所有人在结清欠缴通行费后方能办理电子标签信息变更手续;缴费账户有余额的,原机动车所有人可选择办理退款或者转移给现机动车所有人手续。
第十二条 未安装电子标签的外籍机动车通行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通行费,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欠缴之日起7日内到市城市路桥隧车辆通行费征收服务站点补缴。
第十三条 外籍机动车通过市城市路桥隧车辆通行费征收服务站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标志和道路标线通行收费车道;
(二)自觉接受通行费查验;
(三)足额缴纳欠缴的通行费;
(四)对应缴通行费的数额有异议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将机动车驾驶至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理;
(五)不得扰乱通行费征收秩序。
第十四条 对缴纳通行费的外籍机动车,征收人员应当开具武汉市路桥隧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路桥收费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稽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对在各类停车场、车站、码头、社区、道路边等处停放的机动车,以及驶入市城市路桥隧车辆通行费征收服务站点的机动车缴纳通行费的情况和电子标签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稽查;
(二)对有车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缴纳通行费的情况和电子标签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入户稽查;
(三)对欠缴通行费的依法予以补征和处罚;
(四)依法查处机动车电子标签、通行费标志违规使用行为。
第十六条 路桥收费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稽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及街道、社区等单位协助的,可向相关单位提出协助请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拒绝、阻碍路桥收费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干扰、拒绝、阻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路桥收费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稽查时,对违反《办法》规定且驾驶人不在机动车内的,路桥收费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可在收集有关证据后,现场下达违规整改通知书,并粘贴在机动车醒目位置。
第十七条 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可以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缴纳通行费的情况。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路桥收费管理中心设立的通行费征收服务站点、咨询电话、客服网站等途径,查询机动车的通行信息和缴纳通行费的情况。
选择按次缴纳通行费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对3个月内的车辆缴费记录向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提出复查申请;选择购买年优惠票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对年优惠票有效期内车辆缴费记录向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八条 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应当建立机动车所有人缴纳通行情况查询系统。对机动车所有人缴纳通行费的情况,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可以依法将其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11年3月17日颁布施行的《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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