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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 被问责官员复出有时间限制

发布时间:2014-08-19 06:51:50来源:SRC-13

  楚天金报讯 □本报记者丁玥 通讯员刘小俐 廖潘腾子

  公务员“不尽责就问责”,湖北有章可循。记者昨悉,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于近联合印发了《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对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日常履职行为进行制度性规范。

  15项问责情形

  剑指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据省公务员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部分公务员出现重权轻责、工作避重就轻、得过且过、作风自由散漫、谋人不谋事等“庸懒散”行为,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还有一些部门、单位即使开展问责,也是治标不治本,甚至出现“假问责”、“问责秀”等现象。

  《办法》分五章32条,界定了履职问责适用对象范围为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范围的公务员除外),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办法》具体规定了15项问责情形,包括未完全履行、不履行、不当履行职责三类。

  未完全履行职责,主要指“慢作为”,包括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未按时限和工作标准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形。

  不履行职责,主要指“不作为”,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

  不当履行职责,主要指“乱作为”,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或法规办事,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过度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等情形。

  问责情况与考核任用挂钩

  履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所在机关(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履职问责工作。

  不得以问责代替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

  对公务员的考核、任用、奖励、表彰应考虑其被问责的情况。其中,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问责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据介绍,2011年,湖北印发了《关于健全履责机制 加强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意见》,对公务员履职履责过程进行管理。而今年《办法》的出台,使“不尽责就问责”有章可循,形成了“确责、履责、问责”的公务员岗位责任体系。

  ■ 亮点

  执行上级明显违法命令须依法担责

  上级作出错误决定,或发出错误指令怎么办?今年6月举行的“湖北省2014年省市县乡四级联考面试”有一道题:领导准备嘉奖你,但你被嘉奖的成绩其实是别的同事做的,你怎么对待这件事。这道题当时难倒了很多考生。

  对于这个问题,《办法》作出了明确问责标准:公务员履行职责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被停职检查者一年内不得提拔

  《办法》规定,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现工作岗位”问责的公务员,将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停职检查”问责的公务员,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问责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打击报复”将从重问责

  公务员履职问责因情节严重与否,将进行从重、从轻、减轻问责。

  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投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一年内受到问责处理两次以上(含两次)的;拒不改正错误的情况,将从重问责。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情况,可以从轻、减轻问责。

  已退休人员一般不再问责

  问责决定机关应当自调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问责决定。如果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书面申请复核。

  作出问责决定前,被问责人已经退休的,一般不再实行问责;确需问责的,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

  问责情形15种

  ■ 未完全履行职责

  1.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2.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应付或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3.因工作质量不高或者服务态度不佳等原因,被服务对象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4.经评议或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

  5.未完全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不履行职责

  6.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的;

  7.无正当理由,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的;

  8.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

  9.违反机关(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10.不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不当履行职责

  11.未经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或职责规定,行使不属于本岗位职权的;

  12.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

  13.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让当事人逃避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

  14.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当要求、谋取私利的;

  15.不当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问责方式10种

  情节较轻

  批评教育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

  通报批评

  责令公开道歉

  调离现工作岗位

  停职检查

  情节严重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