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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案件 将被记录通报追责

发布时间:2016-05-20 10:34:46来源:SRC-389

湖北日报讯 (记者陈会君)打个电话或者私下发个微信,为案件当事人说下话,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出面说情……本月起,领导干部这些行为都将被记录、甚至通报并严格追责。

昨从省委办公厅获悉,我省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

哪些行为属干预、插手行为

根据《实施办法》,领导干部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属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应当予以记录:

一是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是要求办案人员或者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是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是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是批转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单方提交的涉案材料或者专家意见书的;六是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凡有以上行为,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对于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对于以口头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

哪些部门负责调查核实

司法机关应当核实司法人员的记录情况,每季度汇总分析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在下季度首月20日前,书面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党委政法委应及时研究处理司法机关报送的记录信息、专题报告,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底,党委政法委形成年度综合报告,报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和同级党委,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党委政法委可以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调查核实情况应当在3个月以内完成。

如何追究责任

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也将依照上述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应当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