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通讯员陈德顺、邓丽)4月28日,南漳一男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结果把自已“送”进了看守所。
4月25日2时许,南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队接到赵某报警称:其停放在涌泉街道人行道上的轿车被撞坏,要求查处。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肇事车辆为一辆南漳籍轿车,两车均不同程度损坏。
在现场调查中,民警闻到肇事司机陈某有明显酒气,经对其血液抽取送检,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84.10mg/100ml,系醉酒驾驶。
据陈某交待,当日凌晨2时10分许,其酒后驾驶鄂F97Q63轿车沿襄阳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南漳县涌泉街道时,因酒力发作,致使车辆失控后,与赵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轿车发生碰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陈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4月28日,陈某被执行刑事拘留。
面对办案民警,陈某痛悔不已:都怪自已法律意识淡薄,酒后酿成大祸,不但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后再也不犯这样的错误了。
Copyright © 2001-2026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 4212025003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鄂B2-20231273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鄂)字第00011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706144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鄂)字3号 -
营业执照
鄂ICP备 13000573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206号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