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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检察院对罪错未成年人不再“一放了之”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4日18:22 来源: 荆楚网

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王晨曦)4月14日,从枣阳市检察院了解到,枣阳市检察院积极探索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保护处分体系,联合枣阳市公安局、教育局、团市委、妇联等部门,会签了《枣阳市关于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工作的实施办法》。

这一工作措施的出台,源于枣阳市检察院院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017年底,枣阳市检察院院未检办检察官张红霞在办理未成年人小红(化名)盗窃一案时发现,小红曾因盗窃电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但因其当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民警让其家人将其领回家。

几个月后,小红再次实施盗窃,此时她已年满16周岁。在讯问中,小红说:“我父母都在外打工,爷爷奶奶年龄大了,我想通过自己的办法挣点钱,让他们少辛苦点,第一次犯错后,我其实已经后悔了,但是我只是被批评了几句,感觉也没什么事情。第二次别人又喊我一起盗窃时,我就半推半就的接着犯错了”。通过此案,检察官认识到,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罪错未成年人不能一放了之。为此,枣阳市院未检检察官积极进行了调研和探索。

通过走访枣阳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团市委等部门,枣阳市检察院对2016年来至今枣阳市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或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涉案未成年人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发现每年平均有30名左右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其中再犯的比例高达20%,而这部分未成年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一放了之”,并未得到有效的帮助和处理。由于公安机关警力有限,对这部分未成年人也只能让家长领回。这部分未成年人违法之后因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惩处和教育,可能让其产生犯法了也没事的错误认识,进而再犯。

为切实贯彻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枣阳市检察院未检办自2018年开始,探索尝试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实行分级干预和精准帮教举措。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再由检察官结合未成年人的涉案程度、性质、情节等因素,有针对性地采取公检联合训诫、亲职教育、送法上门、旁听庭审等方式开展不同期限的帮教举措。自探索这项制度以来,该院未检部门先后帮教了7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罪错未成年人。

【责任编辑:张世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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