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新闻频道 > 湖北新闻 > 襄阳频道 > 襄阳滚动播报

兵器迷“收藏”成瘾 触犯法律获刑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6日18:55 来源: 荆楚网

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焦阳、肖起红)4月16日获悉,樊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互联网远程视频连接方式,“隔空”开庭审理张三非法持有枪支一案。法院合议庭经过讨论,认为张三非法持有枪支目的是为了“收藏”,主观恶性不深;在非法持有枪支过程中,亦未将枪支用于对外展示、逞勇斗狠,社会危害性比较小;同时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于是决定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幅度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据了解,张三(化名)出生于军人世家,爷爷辈、叔叔辈都有人参军,其从小便怀抱一颗“军人梦”。大学毕业后,张三到了一家大型国有公司工作,日子虽说平淡,倒也幸福、美满。时间一长,张三心中的“军人梦”便又开始蠢蠢欲动。他心想,既然做不了军人,那“收藏”点军品也行。于是,张三经过多方寻找,先后从他人手中购得两把仿“M1911”式气手枪,藏于工作的车间,并从网上购买气罐、水弹,闲暇时在车间对着纸板射击玩乐。

2019年,公安刑事侦查部门接到了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线索核查通知,通过线索摸排,联系上了张三。张三自知触犯了法律,遂到刑侦部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经鉴定,从张三处扣押的气手枪均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弹丸枪口比动能为4.77焦耳/厘米(国标规定不能超过1.8焦耳/厘米),均应认定为枪支。

法官提醒: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拒不交出的行为。其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张世鑫】

Copyright © 2001-2024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合作咨询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