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机场地勤设备等。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
禁用区划定范围为襄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包含北至汉十高速、西至襄荆高速、南至南外环、东至东外环围合的襄阳市中心城区,牛首、尹集、卧龙镇(乡)集镇规划区及隆中风景区在内的整个区域。
三、本通告实施时间、责任单位及处罚(一)自2019年9月5日起,禁用区内禁止使用达不到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自2020年7月1起,禁用区内禁止使用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过深度治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参照《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执行。(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三)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四)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重油。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四、本通告自2019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襄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