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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6日08:31 来源: 襄阳日报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机场地勤设备等。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

禁用区划定范围为襄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包含北至汉十高速、西至襄荆高速、南至南外环、东至东外环围合的襄阳市中心城区,牛首、尹集、卧龙镇(乡)集镇规划区及隆中风景区在内的整个区域。

三、本通告实施时间、责任单位及处罚(一)自2019年9月5日起,禁用区内禁止使用达不到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自2020年7月1起,禁用区内禁止使用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过深度治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参照《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执行。(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三)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四)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重油。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四、本通告自2019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襄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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