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内村(居)民建房管理,集约节约城市建设用地,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及中心城区范围外部分区域(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村(居)民进行房屋建设的,适用本办法。中心城区范围外适用本办法的区域有:卧龙镇、欧庙镇、伙牌镇、牛首镇、太平店镇、东津镇、尹集乡、隆中办事处、柿铺办事处、刘集办事处、襄北物流园、鹿门寺国家森林公园。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范围是指《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确定的以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和规划的襄阳东外环、南外环围合的范围,以及隆中风景区核心景区、普陀堰风景区。
本办法所称的村(居)民建房,是指村(居)民依照规划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新建、扩建或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的村(居)民是指:
(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宅基地)或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
(二)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居民;
(三)“村改居”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第三条?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实行分级控制管理,划分为禁止建设区、一级控制区、二级控制区、三级控制区。控制区范围根据城乡规划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每两年调整一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鱼梁洲、隆中风景区核心景区、普陀堰风景区、鹿门寺国家森林公园、岘山森林公园属于禁止建设区,严禁村(居)民建房。
第四条?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责负责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行政许可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和体制执行。
第二章 一、二级控制区建房管理
第五条?一级控制区范围是指以襄荆高速公路以东、汉十高速公路以南、唐白河以西、中环以西、汉江以西、亭侯路以北、南外环以北围合的区域。
二级控制区范围是指中环以东、汉江以东、唐白河以南、亭侯路以南、东外环以西、南外环以北围合的区域以及卧龙镇、欧庙镇、牛首镇、太平店镇的主镇区和襄北物流园。主镇区和襄北物流园具体范围以批准的上述各镇总体规划和襄北物流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第六条?一、二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按城乡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要求,实行新市民公寓建设模式,不再进行一户一宅的审批。
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严格按照城乡规划进行。
第七条?建设新市民公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以区为主、分步实施”的原则。
“城中村”改造可视情况与新市民公寓建设结合推进,但应坚持“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的原则。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房产主管部门及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编制中心城区新市民公寓建设布点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新市民公寓建设布点专项规划,制订本区新市民公寓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新市民公寓建设包括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设和市场化开发建设两种方式。
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设是指经村(居)民会议同意后,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新市民公寓建设申请,经批准后,由村(居)民委员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新市民公寓。
市场化开发建设是指将集体土地依法征收后,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确定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建设新市民公寓。
第十条?新市民公寓建设的实施程序:
(一)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新市民公寓布点专项规划,编制新市民公寓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布置新市民公寓、市政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功能用地。新市民公寓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按城市居民小区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在符合规划条件下鼓励建设高层。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或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新市民公寓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市民公寓建设方案除应满足居住功能外,还应充分考虑村(居)民饲养畜禽、存放农具、储存粮食等生产生活所需功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征收补偿方案、用地规划、设计方案、效益分析及环保评估等。经批准的新市民公寓建设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
(三)村(居)民委员会或项目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新市民公寓建设方案,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工程施工等行政许可手续。
(四)涉及房屋征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项目建设单位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由城区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
(五)依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十一条?新市民公寓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进行新市民公寓建设的,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产业用房。
(二)新市民公寓建设腾出的土地,由所在城区(开发区)土地储备部门统一收储。
(三)新市民公寓用地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分期建设。
(四)因建设新市民公寓需要征收原村(居)民房屋的,征收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五)新市民公寓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六)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新市民公寓,不得向本村(居)民以外的其他人销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对购买新市民公寓的村(居)民资格进行审核,并在本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一、二级控制区村(居)民住房确系危房,应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鉴定结论。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且当年又未能纳入新市民公寓建设计划的,根据该危房所处位置,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一级控制区内的D级危房,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土地储备部门按照《襄阳市中心城区危险房屋除危排险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襄政办发〔2017〕35号)(以下简称《除危排险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组织征收或收购。
(二)二级控制区内的D级危房,未被征收或收购,符合《除危排险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危房产权所有人可申请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进行翻修改建。
第三章 三级控制区建房管理
第十三条?三级控制区范围是指卧龙镇、欧庙镇、牛首镇、太平店镇、伙牌镇、东津镇、尹集乡、隆中办事处、柿铺办事处、刘集办事处位于一、二级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四条?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三级控制区村庄(居民点)规划。村庄(居民点)规划的编制以连排连片、集中集约为原则,合理确定村庄建设用地布局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十五条?三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连排连片建设与原宅基地建设相结合的模式,也可以实行新市民公寓建设模式。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房用地,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调查评估工作,确保村(居)民建房地质条件安全。
第十六条?三级控制区村(居)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居)民建房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及建筑面积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乡、村庄(居民点)规划的要求,每户总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层高不得超过3.2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十七条?三级控制区村(居)民新建住房的,应按村庄(居民点)规划提出建房申请,经审批后在新规划的住宅区建房。
第十八条?三级控制区的村(居)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章 村(居)民建房申报程序
第十九条?二级控制区内的村(居)民D级危房申请翻修改建,未被征收或收购,符合《除危排险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由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各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2.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及四邻意见;3.不动产权属证明(含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5.D级危房鉴定证明;6.其他有关资料。
(二)各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进行现场勘察、审核,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报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并在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城乡规划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对已审批的村(居)民建房,由各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组织放线、验线。村(居)民建房竣工后,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向各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依法进行处理。
(四)村(居)民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三级控制区各乡镇范围内,村(居)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按照已批准的村庄(居民点)规划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可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由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2.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及四邻意见;3.不动产权属证明(含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5.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6.其他有关资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现场勘察、审核,对符合规划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并在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对已审批的村(居)民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放线、验线。村(居)民建房竣工后,建房者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乡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依法进行处理。
(四)村(居)民建房者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五)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村(居)民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级控制区各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村(居)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按照已批准的村庄(居民点)规划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由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各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审核,参照三级控制区各乡镇范围村(居)民建房和管理程序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心城区内村(居)民建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的城市管理或综合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骗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未经审批部门放线、验线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二十二条?村(居)民建房应依法依规进行,并确保质量和安全。村(居)民存在违法建设的,按我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严肃追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襄阳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分级控制范围示意图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日印发
(作者: 编辑:卢静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