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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州法院倾力执行 同居19年的”妻子“终获补偿款

发布时间:2018-09-13 11:45:05来源:荆楚网

  荆楚网讯 通讯员 王思怡

  9月12日,当执行法官沈云飞将10万元执行款送到申请人张某雪手中时,张女士不禁潸然泪下。“感谢法院,感谢法官,”她哽咽着说道,“我这大半辈子,没有白白辛苦,19年啊……”

  沈云飞(图左)将执行款送到当事人手中。 通讯员 供图

  1996年,张某雪与张某贵经人介绍相识,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19年,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虽都是“再婚”,但相处一直不错,直到2014年因张某雪女儿的婚事引发分歧,进而产生家庭矛盾,张某雪被赶出家门。迫不得已,她向襄州区法院提起诉讼,以双方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要求分割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

  经审理查明,1994年张某贵购买了四间民房,2007年张某贵与张某雪共同生活期间,两人投资二十六万余元,在民房的地基上新建了一栋五间三层楼房。2011年,该房屋以张某贵大儿媳和次子的名义补办了个人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但一直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该楼房现被张某贵及其两个儿子占有经营使用。此外,1994年张某贵承包了34.2亩堰塘,承包期3年。该堰塘先由张某贵承包经营,张某雪与张某贵同居生活后,二人共同承包经营。1997年5月1日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承包合同,但仍然延续承包经营至今。

  襄州区院认为,原告张某雪与被告张某贵系同居关系,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添置的家庭财产有五间三层楼房一栋及34.2亩堰塘的承包经营权。双方现均同意解除同居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之相关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本案诉争的楼房,系张某雪与张某贵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出资兴建,建房时双方子女均未实际出资,楼房应认定为张某雪及张某贵共同共有财产,张某雪请求分割理由正当。考虑到楼房不一定适宜实物分割且一直由被告父子三人占有使用,可判令被告在分得楼房时给予原告经济补偿。因司法评估鉴定机构无法评估该房屋现有价值,根据建房出资情况及楼房增值等因素,酌情支持15万元。

  双方争议的堰塘经营权问题,张某雪与张某贵都是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承包合同已经到期,但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未收回,张某贵至今尚在继续经营,视为不定期租赁承包,集体组织随时都存在收回堰塘的可能性。考虑到堰塘仍实际继续经营等情况,酌情判令被告张某贵给予原告经济补偿费2万元。

  襄州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贵及其大儿媳、次子给付原告张某雪经济补偿款15万元;被告张某贵给付原告张某雪经济补偿款2万元。此案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因张某贵等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张某雪申请下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为了将该案尽快执结,承办法官沈云飞多次找到被执行人,敦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不仅上门释法明理、晓以利害,还经常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告知其如不履行法律义务,将面临司法拘留、纳入失信黑名单等严重后果,但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期间,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有2万元的存款,于是立即将这2万元的存款进行冻结、划拨。

  7月27日,襄州区法院开展“直播猎赖”集中强制执行活动,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贵等3人采取司法拘留。慑于执行攻坚的强大威力,被执行人当场与申请人张某雪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案外人担保,先行履行10万元,其余5万元于2019年农历三月底支付。

  2018年8月12日,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10万元执行款。把10万元现金交到申请执行人张某雪手中后,执行法官沈云飞总算松了一口气。每接到一起案件,他就多一件挂心的事,不能尽快执行结案,他比当事人还着急。对于沈云飞和所有执行干警来说,执行就是心系百姓,是尽自己最大努力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这份热忱在心中,加班加点,千里奔波,又有何惧……

(作者:  编辑:白菲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