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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羊频繁出没 啃毁他人桃树苗4万余株 襄阳中院这样判决

发布时间:2019-01-22 16:14:22来源:荆楚网

  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于潇)数万株树苗遭山羊啃食死亡,多次协商失败,种植户主无奈之下将放羊者告上法庭……近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放羊者偿种植户桃树苗损失5936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详情

  2012年3月,被告吴某某、廖某某从别处搬至枣阳市某村饲养山羊,所放养的区域的土地承办经营权于2013年11月转让给了原告张某某。2015年2月,张某某雇请他人在山地上栽种桃树苗六万余株。桃树苗栽种后,张某某满心欢喜地等待着树苗长成,却被雇请的看护人员告知有人每天在山上放养山羊,破坏树苗,张某某急忙赶去山上查看,原来是被告吴某某每天下午将其饲养的近300只山羊放养在张某某种植桃树苗的山上,任山羊啃食桃树苗,晚上才赶回圈内。期间,张某某雇请的看护人员多次对吴某某放养山羊的行为进行制止,吴某某却全然未予理会。半年后,张某某发现桃树苗被啃食大量死亡后,多次与吴某某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万不得已,张某某只能于2015年9月前往派出所报案。

  枣阳市公安局受案后对相关知情人员进行了调查,并于2016年7月6日组织勘察小组对张某某所栽的桃树苗安排分片进行清查死活株数。经勘察,成活树17186株、死树42405株,合计总数59591株。另查明,张某某种植桃树苗的山地曾于2015年腊月底发生过火灾,过火面积约30亩。

  一审审理

  一审审理中,张某某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其栽种的桃树苗的单株价值、栽培费用、看护费用等损失价值进行鉴定。经评估,张某某的桃树苗损失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桃树苗单株价值为2.8元,其中桃树苗取得成本1.15元,栽培及管护费用1.65元。

  枣阳法院认为,吴某某饲养的山羊啃食张某某栽种的桃树苗,并致桃树苗被啃毁大部分的事实,有枣阳市公安局兴隆镇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及大量村民证言证实,法院予以认定。吴某某应当对张某某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某所栽种桃树苗的山地曾发生过火灾,并考虑桃树苗尚存其他死亡原因,法院酌定吴某某按已死桃树苗数额的50%承担赔偿责任。经评估机构评估,张某某桃树苗每株损失价值为2.8元,吴某某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59367元(42405株×50%×2.8元/株)。吴某某与廖某某饲养山羊属家庭经营行为,故廖某某应当与吴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吴某某、廖某某赔偿张某某桃树苗损失5936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不服上诉

  被告人吴某某、廖某某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

  襄阳中院组成合议庭成员前往枣阳市公安局依法对该派出所民警进行了询问,对案件真相再次进行了查证。经襄阳中院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襄阳中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吴某某、廖某某饲养的山羊啃食了张某某承包地的桃树苗,吴某某、廖某某依法应当对张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损失的认定,上诉人吴某某、廖某某称,被上诉人张明会的桃树苗损失与其无关。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所作出的询问笔录及张明会提交的其与吴某某的通话记录,并结合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可以证明吴某某、廖某某饲养的山羊啃食了张某某承包地的桃树苗。又根据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第一次勘验被啃毁桃树苗株数为45786株,时间为2016年1月5日,早于张某某承包的桃树苗山地发生火灾的时间2016年2月6日;第二次勘验死亡桃树苗株数为42405株,时间为2017年7月6日;两次勘验结果相差三千多株。也就是说,火灾并未对桃树苗的损害造成太大影响。当然,影响桃树苗的生长和存活,还有天气、水、虫害、树苗本身等其他自然或者人为因素。考虑到张某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以张某某所栽种桃树苗的山地曾发生过火灾,并考虑桃树苗尚存其他死亡原因,酌定吴某某按已死桃树苗数额的50%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案件事实,且这一处理方式并无不妥。上诉人吴某某、廖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张某某的主要损害系其他原因所致。因此,对吴某某、廖某某这一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和采信。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  编辑:卢静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