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首页 新闻 政务 评论 问政 舆情 社区 专题 视频 商业 健康 教育 汽车 房产 旅游 金融 手机报 手机荆楚网
微信
新闻频道 > 随州

继承纠纷起波折 法官54次调解终调和

发布时间:2018-07-18 15:24:20来源:荆楚网

  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严政凯)近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龚家勇利用周末时间协助被执行人搬迁房屋。至此,一起历时数年,多次上访,缠执、闹执的挂网督办“骨头案”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由于一方是78岁的老人,一方是靠低保的维持生活的母子,该院从人性化执行的角度考虑,从2016年7月至今,该院先后多次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多达54次,最终使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2013年陈某芳爱人张某明患病去世,留下两套房产(一套面积为32.88平米,一套面积为66.78平米),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属于张某明的一半财产由其妻陈某芳和其子女共同继承。张某天(系陈某芳孙子)拿出其父张某林(已先于张某明死亡)的遗嘱,要求按遗嘱继承其中一套建筑面积为66.78平米的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林在没有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将房屋处分,该遗嘱应认定无效,在诉讼中也未有证据支持此房屋属于其父亲,张某天仅可继承遗产的二十分之一,同时,陈某芳的其他子女自愿将所继承的遗产赠与她。该院于2015年5月 22日作出判决,陈某芳对遗产所占份额为二十分之十九,张某天对遗产所占的份额为二十分之一。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此案只确认了各继承人对两套房屋所占份额,故陈某芳再次起诉了张某天,要求法院依照《物权法》有关规定,对两处房产进行现金分割。最终判决陈某芳给付张某天财产折价款11954.25元,两套房产归原告陈某芳享有。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未上诉。

  由于被执行人张某天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平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2日,陈某芳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并于同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期间由于双方就继续居住和排除妨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该案一度无法继续执行。考虑到双方的情况,院领导和执行工作人员多次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并召开审委会讨论解决方案,帮助双方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点。该院于2017年3月份分别向西城办事处飞来社区居委会、九曲湾社区居委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帮李某平母子申请公租房,但李某平拒不同意申请。该院院长严贤超、副院长冷明奎先后出面做工作,提出李某平现居住的那套房屋内分割近5个平方由李某平母子二人居住,从阳台上另行开门(此楼位于一楼),可方便出行。但陈某芳及其两个女儿以遮挡阳光,分割后不好出租不好卖为由而拒绝,并提出了在两套房子分别分割3个平方和2个平方等无法执行的方案。在此期间,陈某芳及其两个女儿多次到法院通过吵、闹、留滞等多种方式进行缠执、闹执,到区委区政府门前上访,并于2017年10月12日向省高院以申诉书的形式进行上访。区委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该院要做好当事人的说服工作,促使双方早日达成共识,化解矛盾。院领导和执行工作人员继续就双方的分歧点进行进一步的调解。2018年元月25日随州地区遭遇暴雪,因申请人同意将30多平米的房屋以评估价卖给张某天,承办人员又冒风雪到被执行人家做工作,被执行人的法定监护人李某平不接受按评估价购买30多平的房屋。鉴于李某平脑溢血还在修养的情况,承办人员将这个情况对申请执行人陈某芳作了说明,陈某芳同意暂缓执行。趁这个时间,承办人员多次做陈某芳思想工作,阐述张某天母子的客观情况,以及强制执行后种种不利后果,张某天母子可能流落街头等情况,在一次又一次的劝说下,陈某芳终于同意将30多平米的房子过户给张某天,让其母子居住,但必须让张某天母子先搬出60多平米的那个房子。

  本以为案件就此就能圆满的解决,谁知李某平不同意先行搬出,要求陈某芳先搬出那个30多平米房子后她再搬。双方为了谁先搬出去的问题争执不下,为了使双方早日解决这个纠纷,承办人员表示由其协助双方同时搬家,同时清空,同时交房子。双方都同意这个办法,并确定好在7月8日这天搬家。7月8日,双方在承办人员的协助下搬家完毕,此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