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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抗诉改判实刑

发布时间:2018-09-14 18:00:31来源:荆楚网

  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陈丹)近日,由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黄某某涉嫌受贿罪案,经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将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1年10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广水市广水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武胜关镇党委委员、镇人大副主席期间,利用分管城建、土地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并从中收受、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017年12月22日,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广水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黄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依法提出抗诉。随州市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自首错误,黄某某具有索贿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当,决定支持抗诉。2018年8月30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以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随州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解释,中共广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8日出具的关于黄某某接受组织审查有关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是在2017年5月8日被采取“两规”调查措施接受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待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同时也如实交待了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原审被告人黄某某虽在被采取“两规”调查措施接受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待了自己犯罪事实,但其没有自动投案,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在其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经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既与本案事实不符,又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关于自首的认定的规定相悖,认定自首错误导致量刑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17号)第二条第七款之规定,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具有索贿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当。

(作者:  编辑:卢静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