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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定金后去提车4S店却已卖 到底谁违约?该不该退双倍定金?
发布时间:2016-12-12 09:05:29来源:楚天快报进入电子报

  楚天快报讯(记者 陈洋波)襄阳市民朱女士在4S店看中一款越野车,付定金后去提车却发现车被卖了。工商部门介入调解,4S店回应,可退还定金。朱女士则认为,4S店言而无信,应双倍返还定金。由于《购车合同》内容矛盾、双方各执一词,调解陷入僵局。

  对此,襄州区消委秘书长李祥军介绍,今年3月15日,湖北省正式推广《湖北省新乘用车买卖合同示范样式》(后简称《示范本》)。目前,一汽丰田等多家4S店已向厂家提交报告,对是否使用《示范本》进行请示,以后这类纠纷有望避免。

  合同内容存矛盾如何赔偿难协调

  今年6月30日,在东凯汽车销售公司丰田4S店,朱女士看中一款红色汉兰达越野车,并当场交付10000元定金。

  10月24日,朱女士得知,爱车已到店。11月19日,朱女士致电4S店前去提车时,被告知该车已被卖掉。

  11月30日,朱女士向楚天快报记者展示了当初签订的购车合同。记者看到,合同中违约责任第2条称:卖方告知买方车已到店后,买方一个月内未支付余款或未提车,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得知车到店后,我们是第25天去提的车。”朱女士说,明明没到一个月,卖方却单方面终止了合同,“按照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赔偿,4S店理应双倍返还定金”。

  对于朱女士的赔偿要求,4S店表示无法接受。销售人员称,合同中对“未及时提车”做了备注约定。记者看到,在合同备注栏有一行手写字:“10月不能提车,退还定金。”

  随后,4S店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称朱女士曾承诺一周内提车,但一拖再拖。“4S店未留车一个月,同时,朱女士并未在10月提车。”襄州区城关工商所执法人员称,双方均有过错,并且合同内容有些矛盾,最终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改变付款方式后是否违约引争议

  据了解,定车时,朱女士原打算全款购车;9月底,当朱女士得知提车还得一段时日后,便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做生意。

  4S店相关负责人称,朱女士单方面更改付款方式,属违约;朱女士称,她曾到4S店说明情况,4S店也同意了,而将付款方式改为贷款,4S店不会少收一分钱,且未超过一个月的时限。

  在朱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里,记者注意到,销售人员并未对朱女士更改付款方式提出质疑,只是一再询问贷款是否到账。

  改变付款方式,且未超出一个月的期限,算违约吗?

  襄州区消委秘书长李祥军说,购车合同中确定了付款方式,自行更改属违约。

  李祥军说,朱女士与4S店商讨更改付款方式后,应签订附加合同,对付款期限再作详细约定,这样就可避免合同纠纷。

  对于这起纠纷,李祥军认为,是合同“先天不足”导致的。由于合同中未包含提车日期、延期交车责任、补充协议书等,让违约责任并不清晰。“合同中并未说明可否及如何更改付款方式”。

  此外,李祥军称,若购车付款方式为贷款,合同中违约责任第2条就显得不合理,“由于放贷不受4S店和朱女士控制,若强制性约定到账日期为一个月,并不合适”。

  范本合同获推广有望避免起纠纷

  目前,4S店的汽车买卖合同多由店家自拟。李祥军认为,许多合同中涉及购车者权利的相关条款不够明确,导致纠纷时有发生。

  今年3月15日,《湖北省地方标准新乘用车买卖合同准则》正式实施,明确了乘用车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争议解决方法等。该准则中包含《湖北省新乘用车买卖合同示范样式》。李祥军称,随着《示范本》的推广,有望从根本上避免合同纠纷。

  逾期交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示范本》中不仅细化了交车约定,而且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责任。

  李祥军介绍,今年6月,市消委曾约谈全市52家汽车经销商,全面推广《示范本》。目前,一汽丰田等4S店已向厂家汇报,将于近期反馈是否使用《示范本》。

  据介绍,襄州区消委将于月底开展汽车合同专项检查工作,推广《示范本》,严查“不平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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